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一男子置國家法律于不顧,未經許可擅自將法院依法查封的貨物予以處置,被刑事追責。近日,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9月,襄州區人郝某與馬某因合伙經營產生糾紛,郝某將馬某訴至法院。審理期間,經郝某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馬某生產的21萬塊琉璃瓦。同年10月,經法院主持調解,馬某與郝某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同意解除合伙協議及承包協議,馬某支付郝某75萬元,分別于2015年1月、7月支付20萬元、30萬元,余款25萬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
民事調解書生效后,馬某遲遲不履行分期還款義務,郝某于2015年2月向襄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6月,法院執行人員打算依法處置已經被查封的21萬塊琉璃瓦。執行人員遠赴陜西漢陰縣發現,此前查封在此的21萬塊琉璃瓦已不翼而飛。經過調查走訪,法院查封的21萬塊琉璃瓦早已在2014年11月被馬某變賣,且所得價款未用于償還對郝某的欠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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