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湖北監利七旬老太凌晨外出撿廢品被害遭焚尸掩埋案,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去年6月14日,湖北監利七旬老太張婆婆凌晨外出撿廢品,被飲酒后的足浴店老板鄒某強迫到其足浴店撿礦泉水瓶時,小推車被對方拿走而摔倒。鄒某將其抱進足浴店茶室時,由于緊張和飲酒的原因氣力不足,導致張婆婆再次摔倒在地。鄒某擔心事情暴露,踢踹張婆婆頭部后將其藏匿,后搬運至老家焚尸并掩埋,還將店內監控硬盤毀壞。據被害人家屬透露,開庭前,被告人家屬曾希望他們出具諒解書,被害人家屬拒絕。近日,被害人家屬收到該案判決書。被告人鄒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鑒定,婆婆的死因為胸背部受到嚴重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多發肋骨骨折,構成致命傷。那么,鄒某為何構成故意殺人罪呢?
我們來回顧分析一下鄒某的行為。
第一個行為,強行拿走婆婆的小推車,導致其2次摔倒在地,且面部著地,導致婆婆嚴重受傷。此時,鄒某的行為有沒有傷害婆婆的故意呢?鄒某當時喝酒喝多了,意識下降,應當預見到婆婆可能會摔倒,但是因為自身原因無法預見,導致婆婆摔倒,此時應當認定為過失。如果鄒某能有及時將婆婆送醫救助,即便婆婆由此導致重傷或死亡,最多也就是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罪。根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遺憾的是,鄒某并沒有去救治婆婆,也喪失了自我救贖的機會。
第二個行為,試圖將婆婆抱到茶室,但再次將婆婆仰面摔倒,并導致了婆婆的致命傷。此時,鄒某已經清醒了,但是他抽了2支煙后,做了一個非常低級和人性邪惡的決定,然后朝婆婆頭部猛踹兩腳。此時鄒某明知婆婆不及時救治就可能發生死亡的后果,但他沒有及時救治,即便不踹婆婆,導致婆婆死亡,也屬于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而他又踹了婆婆頭部兩腳,這時就有了追求婆婆死亡的主觀故意了,無疑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個行為,焚尸、丟棄小推車、砸毀足療店監控硬盤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是為了逃避偵查、毀滅證據的行為,屬于鄒某犯罪的后續行為,并不單獨定罪處罰。但是,量刑時會予以考量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犯罪性質惡劣程度。
具體到本案,鄒某為何沒有判處死刑呢?
法院認定,鄒某雖主動到案,但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是,鄒某積極賠償了婆婆家屬的經濟損失。根據《量刑指導意見》,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可減少20%以下基準量刑。最終鄒某被判無期。酒精可以使人麻醉,酒精也能讓人犯罪。多少犯罪就是在酒精作用的趨使下發生的。飲酒需謹慎,切勿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