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貴陽市任女士因在微信群內不滿社區支書工作做法罵其“草包書記”,而被畢節市派出所民警跨市拷走拘留3日”的新聞刷屏了。
任女士將自己的遭遇,她在政府官網留言反映相關事件及收到的官方輕描淡寫,官腔十足回復一并展示在媒體前。事件中另一主角,社區支書劉某給出不一樣的說辭,且避重就輕只字不提事件中自己涉嫌公器私用、濫用公權力等極為不妥當的行為。筆者認為,整個事件里存在多處需要追問的問題。
事件起因:任女士作為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業主,因在小區業主群內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就擅自與新物業公司簽訂正式服務合同的行為,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權利。同時,任女士不滿同在群內的社區支書對其質疑的回應“開不開業主大會,怎么開是業委會的事”,將書記的回應截屏發到業主們一個維權群里,并在話下面跟了一句“看這個草包書記怎么說的”。然后,魔幻的事情就開始了。筆者對此梳理了5個疑問:
1.“草包書記”是任女士在微信群里截屏留言并對書記工作能力的評價,這樣的針對具體事件的對人評價,屬于民事糾紛,治安違法案件?還是涉嫌刑法中的“侮辱”?
一句針對具體事件不滿的評價,話不好聽,聽的人不高興,觸犯了“書記”的龍顏,但改不了這屬于民事糾紛的本質。既然是民事糾紛,畢節市公安分局緣何對任女士作出行政處罰的處置?2 .書記不高興,后果很嚴重。劉書記就此向自己丈夫所在的派出所報警,報警的目的是“想請她來當面把話說清楚”,而派出所還就此動用手銬跨市拘人。這個執行跨市拘人的派出所,偏偏是身為警察的劉主任的丈夫所在的單位,這個里面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
3. 9月下旬,畢節市洪山派出所電話傳喚已回貴陽家中的任女士。這個異地傳喚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辦案程序嗎?
回答是否定的。既然不合規定,一個跨市拘人的行為為何還能夠被執行?
4.一個民事糾紛,即便上升到治安違法案件,那派出所接警后出警,根據處置警情規則,需要運用手銬拘人嗎?此時對行政處罰相對人使用手銬的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5.如果“草包書記”這句話構成刑法上的“侮辱罪”,那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侮辱罪通常是自訴案件,劉主任若認為任女士侮辱了自己,她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訴任女士。
只有公民的侮辱行為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程度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辦理案件。
而此時,僅因任女士一句“草包書記”,派出所就此出警,是不是社區書記為維護官威而濫用職權、公器私用?!
對這個事件,你的看法是什么?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