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都市快報報道:
近日,余杭五常派出所接到一姑娘報警:快把我哥帶走!妹妹報警抓親哥哥,這是怎么回事?
報警的姑娘姓王(化名),24歲,安徽人。
5月18日晚,王姑娘回到自己位于余杭五常某公寓的住處,發現家里的窗戶被人硬生生撬開,地上丟著一把螺絲刀,抽屜、櫥柜被翻得亂七八糟,她放在床頭柜里一只購價20余萬元的卡地亞手表、護照和保時捷車鑰匙都不見了。接警后,民警立刻展開了調查。
沒想到,王某聽說妹妹報警后,非但不知悔改,反而上門吵鬧。見到民警,他很驚訝:“你們來干什么?這是我妹妹家,我是她哥哥。”“前幾天她家的手表、車鑰匙是不是你偷的?”王某承認得倒爽快,但他特別強調,是“拿”不是“偷”:“我們都是一家人,我拿她點東西,那也是我們自己的家務事,你們就別管了。”而且,王某被抓后,父母親幾次到派出所求情,還責怪王姑娘“不懂事”,希望警方不要追究王某的責任。
考慮到案情的特殊性,民警也征詢過王姑娘的意見,對此,王姑娘態度堅定:“如果這次還不處理他,我怕他下次鬧得更厲害。”
目前,王某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點評其中的法律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篇報道中的親哥撬開妹妹公寓的鎖,拿走了“購價20余萬元的卡地亞手表、護照和保時捷車鑰匙”。就其客觀行為來說,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已經觸犯了盜竊罪。是否要以盜竊罪來處罰王某,需要進一步考量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八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回到本報道中,親哥最終是否被處于刑罰,親妹的態度就非常重要了;如果親妹堅決要求處理親哥,根據盜竊罪量刑規定,王某盜竊名表加名車的金額已經達到數額巨大,起刑點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法律規定酌情從寬以后,可能處于3年以下,也可能適用緩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