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律師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據近日媒體報道,“山東省曝出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丑聞,查出2002年至2009年就讀的冒名頂替者多達242人,真是觸目驚心“。
高考制度,可以說是打開人生更多可能性的,也是這個社會給與每個學子最公平的一種改變命運的機會。雖說人生并非一定要經歷大學生活,然而不能否認,在大學教育的起點上,是最現實,開啟,接近并實現自己夢想生活的機會。
如果這樣通過自身努力進入大學的機會被剝奪,被某種權力無情的暗中剝奪,而我們這個社會不能提供任何救濟的話,這將嚴重的傷害社會尊崇公平正義的良善風尚。
說起因讀大學被冒名頂替,不得不說齊玉苓案:這個案子后來被稱為“21世紀憲法第一案”,是因為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針對這個案件出過一個批復:“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批復里提到的“受教育”權,正是國家從法律層面保障每個學子通過高考,能得到更好教育的機會。
所以,這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242名學子,抑或更多未被發現的孩子,我們這個推崇良善正義的社會,應該給出一個關于當時如何被冒名頂替的真相。相應的,需要查實在這些事件中動用手中權力,資源,掠取他人機會的人,去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責任的承擔,也包括刑事責任的承擔。然而,在刑事追訴過程中也帶來一個重要的問題:訴訟時效是否經過。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經過一定的期限不再追訴。
具體而言,冒名頂替上大學,存在多個環節,如果存在利益輸送,是可能涉嫌行賄罪、受賄罪這樣罪名的;同時還可能觸犯的是職務犯罪中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而在考試環節,還可能涉嫌代替考試罪;假如冒名頂替丑聞中出現篡改計算機數據的行為,將涉嫌構成計算機犯罪。如果查證發現相關線索直指犯罪行為,就面臨著追訴時效的問題。
以代替考試罪這個罪名來說,我國2015年11月1日起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被查證的242名冒名頂替者都發生在2002年到2009年,彼時代替考試行為并未入刑,所以代考行為不構成犯罪。
而對行賄罪和受賄罪這兩個罪名,因其最高刑是死刑,對這兩個罪的追訴時效是20年,故如果現在有線索可能要進行刑事追責,是不存在法律障礙的。
至于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因其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根據法律規定,經過15年就不再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如果在這些冒名頂替丑聞中,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2005年之前,那就過了訴訟時效,將不再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而涉嫌的計算機犯罪,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那經過10年將過訴訟時效,即便是相關犯罪行為發生在2009年,對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追責也過時效了。
雖然相關責任人可能不會面臨刑事追責,但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案件查證侵權事實屬實的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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