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陸某躍,男,1987年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漢族,初中文化,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陸某躍制作了北京可可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風暴 ”游戲外掛軟件,將其命名為“暴風多開外掛”,通過互聯網向葉某某銷售26次,非法獲利人民幣 68095元 。葉某某購買了該軟件系外掛后,通過互聯網向被告人高某銷售190次,向陳道某銷售60次,非法獲利共計15455 元
馬某制作了北京可可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風暴”游戲外掛軟件,將其命名為“868沖鋒掛”。該軟件系外掛具有自動加血、自動打怪等功能,后通過互聯網向被告人高某銷售158次,非法獲利 34620元。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高某將購買的具有自動加血、自動打怪等功能的“868沖鋒掛”,通過互聯網向陳道某能銷售80次,非法獲利 15063元。
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陳道某從網友“水晶”處購買的“海豚外掛”軟件及從高某處購買的“868沖鋒掛””軟件系外掛,通過互聯網向伍某銷售38次,非法獲利 5278.5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 陸某躍的家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68095元, 葉某的家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5455元, 馬某的家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4620元,高某的家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5063元, 陳道某的家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278.5元。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以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陸某躍、葉某、馬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陳道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對五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
【名律說法】
深圳資深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這個新類型案件的法律問題:
1.馬某的行為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系針對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馬某制作的外掛軟件影響的是系統對游戲數據的存儲加工以及運行安全等功能,但未造成該游戲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故其行為不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條件。
2.高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該類犯罪侵犯的是市場管理秩序。
3.馬某和高某的行為分別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我國刑法規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該類犯罪侵犯的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本案中馬某制作的“868沖鋒掛”,高某購買后賣出的“暴風多開外掛”,都具有避開了《暴風》游戲具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能干擾、控制《暴風》游戲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原有的節奏和進程。因此,馬某,高某的行為已嚴重影響了提供該游戲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構成要件。
4.根據法律規定,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上述一般性用途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即為“情節嚴重”的情形;提供前述規定的人次數及違法所得標準五倍以上的,則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本案中陸某躍的違法所得、葉某的銷售人次數以及馬某的銷售人次數和違法所得,均已超過上述“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高某的銷售人次數則超過上述“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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