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7月15日,網上熱議的給同行女伴“下藥”的趙某被深圳市福田區警方刑事拘留。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對嫌疑人趙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關心案件進程的人們表達了不理解和自己的看法。然而,承辦案件的檢察院作出的不批捕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刑事追訴程序中,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刑事訴訟法就案件證據而言有明確的規定:
具體而言是如下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刑事訴訟法要求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應當對其逮捕。
而本案中,案發現場收集的直接物證已滅失。且在犯罪嫌疑人趙某身上繳獲的藥物,經過法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證實該藥物含“他達那非”成份,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者陷入迷幻,從而達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而這是刑法規定的強奸罪客觀構成中對犯罪手段的程度要求。
就強奸罪犯罪構成要件來說,需要公訴機關有初步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意圖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的主觀故意。
故綜合證據看,無論是客觀構成要件,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表露,趙某涉嫌強奸罪尚達不到批準逮捕的證據標準,因此,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雖然趙某的行為引發民眾強烈的譴責和憤怒,然而情緒不能代替理性。再憤怒的道德譴責也不是降低辦案質量,降低證據證明標準的理由。福田檢察院依據證據作出的決定,無疑是符合法律規定,也是符合公平正義的。
雖說目前檢察院未對趙某批捕,但案件尚未終結,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后,可以再次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