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某日凌晨3點。江蘇淮安市一酒吧。酒后31歲的孫某為20歲的男友李某手機上賭博微信生氣而先行離開。男友為了嚇唬女友,回家路上經過常盈橋時錄制了欲跳河視頻發給女友,并先走到橋下淺水區。在女友返回焦急呼叫李某時,不會游泳的李某抓住水中固形物故作溺水狀,橋上同樣不會游泳女友見李某無任何回應,心急如焚跳如河中欲行施救。在湍急河水中,男子把女友推向河中深水區。他自己抓住水中支持物后被岸邊人救出,而女友被河水沖走,6天后尸體才浮出水面被打撈上來。#男子假裝自殺女友相救溺水身亡##男子假裝跳河 女友相救時溺亡##江蘇淮安##淮安#
女友不幸死亡,這是意外事件?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抑或是故意殺人?假裝跳河輕生的男子李某最終被司法機關認定構成故意殺人,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
這里分析一下李某為何未被認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認定的關鍵是什么?
從事件外觀上看,李某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主觀上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事件中李某與女友孫某系關系比較融洽的情侶,事發當晚,李某內心只是想嚇唬一下因賭博與自己發生不快的女友,對女友最終溺亡的危害結果屬于過失心態,且在酒吧飲酒后對事件走向判斷力不足,對悲劇結果的最終發生似乎屬于疏忽大意。
但是案件中一個細節非常重要:河水中的男子李某不會游泳,跳橋救他的女友同樣不會游泳,李某卻憑借抓住水中的固形物,把不會游泳的女友推向了水流湍急的深水區,造成了女友的溺亡。
這個行為的意義至少表明了兩點:即李某客觀上故意把女友置于危險的境地,而自己未施與援手;主觀上李某對不會游泳的女友被推向河中深水區后可能被溺亡存在間接故意的心態。而間接故意心態也是故意心態。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對危害結果既不積極追求也不設法避免。
如果行為人客觀上故意實施殺人行為,主觀上無論出于直接故意殺人心態或是間接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出現,行為人都將面臨故意殺人罪的刑事指控。這是李某最終被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原因。
實務中,過失心態中過于自信的這種情形和故意心態中間接故意的情形最易混淆。而區別兩種情形的關鍵在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心態下,行為人有采取一定的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
戀人之間的嚇唬或者嬉戲,超越正常的安全界限,不僅會造成意外傷害,也會帶來刑事責任后果。當李某把不會游泳仍然不顧自身安危跳入河中相救的女友推向深水區時,他在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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