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北京工業大學男生郭某因與女友意見不合,殘忍地用枕頭悶住女友口鼻殺死了女友,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后經9次減刑,郭某于2019年7月出獄。2020年3月14日下午,在北京一超市內,郭某痛打勸他戴口罩的72歲老人,造成老人顱腦損傷,6天后不幸離世。郭某被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逮捕。事件引發公眾強烈關注。
郭某2004年因感情糾紛殺害女友,事后投案自首并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符合刑法的一般規則。這次出獄后九個月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將作為累犯面臨法律的嚴懲。公眾關注的是,郭某在服刑期間的九次減刑是否適當。
筆者以為,對郭某的減刑是合法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判處無期徒刑執行兩年以上,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為19年到20年,郭某執行兩年四個月后減為19年,以后每執行1年兩個月后減刑10個月,最終服刑不到15年出獄。這種情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監獄根據服刑罪犯的表現報請法院裁定減刑也不需要對罪犯出獄后的繼續犯罪承擔責任。
然而,合法并不等于合理,減刑很可能存在貓膩需要回應公眾的質疑!首先,郭某作為殺人重罪的服刑犯得到了法律許可的最大限度減刑。包括在看守所被羈押的時間到其減刑出獄,郭某坐牢的實際時間不到15年。這已經高度接近無期徒刑減刑后最少不能少于14年的下限。減刑既要考慮監管時的表現,也要考慮罪名以評估繼續犯罪的風險。殺人罪得到最大限度的減刑在全國監獄中都是罕見的。是郭某在監管中的表現真的非常突出,我們不得而知。
其次,罪犯的性格也是評估繼續犯罪風險的依據。郭某一時氣憤就將女友殺死,出獄后僅僅是老人勸其戴口罩就將老人毆打致死,可以肯定郭某性格暴虐。一個性格暴虐的人在近15年的服刑期間沒有被監獄發現并有一定程度的表現,這幾乎不符合生活的常識。
結合以上情況,筆者以為,監獄上報減刑和法院裁定減刑需要監察委立即深入調查,以查清是否有腐敗瀆職的情形,回應公眾的質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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