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上午,安徽蒙城縣人民法院宣判,3名被告人無罪釋放。門前大量民警看守。京華時報記者王苡萱攝
殺人嫌犯無罪獲釋的新聞引起網友關注,安徽蒙城12年前故意殺人案重審,四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被判無罪,被告人被關押了8年,8年的生活改變了什么?被害者家屬對宣判結果不表態,原因是什么?真兇究竟是誰?疑罪從無原則究竟保障了誰?
1月10日,安徽亳州蒙城縣代克民、李保春、李超3人被法院宣告無罪。8年前,他們被警方逮捕,關押在蒙城縣看守所,被控是該縣12年前的一起致3死2重傷滅門案的犯罪嫌疑人。本報曾報道,代克民等3人曾3次被亳州中院判處極刑,均被安徽高院發回重審,這是亳州中院第4次宣判。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無罪釋放,與如下情況的釋放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據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2)人民檢察院根據免予起訴的決定,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3)司法機關根據情況將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對其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