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美國《新聞周刊》報道,當地時間26日,美國紐約市一對1歲雙胞胎死在一輛本田轎車內。根據紐約警局的說法,他們的父親上班時忘記將他們帶走,從而導致他們中暑而亡。這名“粗心”的父親也因此被指控過失殺人罪。據報道,紐約警局官員在一份新聞文件中稱,這位父親名叫胡安?羅德里格斯,今年39歲。他是一名社會工作者,在布朗克斯區的一家退伍軍人醫院工作。當天,從早上8時到下午16時,他一直在醫院工作。下班后,他回到自己的車里才發現,兩個嬰兒被落在了車內。
《新聞周刊》報道截圖
這是發生在新聞里的一出悲劇。根據美國的法律,從新聞看,這個粗心的,同時又是一個愿意為孩子做任何事的最棒的父親,將面臨兩項過失殺人的指控,如果,baby的死因確實經法醫證實是因為中暑的話。回到我們的法律制度里,這個悲劇里的父親,因他的疏忽大意,把兩個1歲的嬰兒遺留在車內,在高溫天氣下,嬰兒無法逃生,無法呼救,也沒有路人經過施以援手,最終造成了兩個嬰兒的死于中暑,他將會負什么刑事責任?
從刑法犯罪構成理論來看,成立犯罪必須滿足犯罪所要求的一切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行為人的行為,經過犯罪構成三部分:(1)構成要件(2)違法阻卻(3)責任阻卻這三階層遞進式的“篩選”,一層一層過濾,最后過濾下來的,才是犯罪。只有經過這個三階層的“過濾”,才最終確定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
一層一層過濾,最后過濾下來的,才是犯罪。理解起來就是,行為人的行為,先考察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如果滿足了這個部分,就推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就進入第二個環節,如果這個行為按照社會倫理是正當的,那就不應以違法行為論處,而應視為正當行為。反之,行為不具有違法阻卻,即具有責任性。就進入第三個層次,判斷行為人是否有責任阻卻事由。
回到新聞中,這個父親客觀上把兩個1歲的嬰兒遺留在高溫密閉的車內,且旁人無法給予幫助,致使嬰兒失去任何可能獲救的機會。而主觀方面,父親并非故意為之,那是否構成過失呢?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而刑法第232條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那父親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嗎?還是,這出悲劇的發生,就是一個無罪過事件?
如果得出父親把孩子遺留在車里的主觀原因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疏忽大意的過失”,那父親的行為就具有違法性,即符合犯罪構成三部分的第一層次。刑法規定過失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后者是表現為對危害結果沒有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愿。顯而易見,把孩子“忘記”在車里這樣一個日常的甚至是常見的行為,不應視為刑法上的“疏忽大意的過失”。
一個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個很愛孩子但是粗心的父親,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危害結果,造成了悲劇。但,根據我國的法律來說,這是個意外,這個父親不大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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