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8年6月12日晚,某科技公司業務經理趙某與朋友們一起吃火鍋,席間,趙某喝了大量紅酒。酒飽飯足,趙某駕車帶朋友去棋牌房娛樂。行駛過程中,與劉某駕駛的小車發生擦剮。
事故發生后,趙某擔心自己酒后駕駛,后果嚴重。情急之下,打電話讓其下屬包某到現場頂包,并在包某到場后,與其互換了外套。民警到場后,劉某指認趙某為駕駛人。民警多次詢問趙某與包某,并告知了頂包的法律后果,但包某堅持稱自己是駕駛人。在現場,民警對三人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趙某為108mg/100ml,劉某和包某為0mg/100ml。
隨后在交警隊,包某仍然聲稱自己在駕車,趙某是坐在副駕駛位置。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包某為駕駛員的情況下,交警讓幾名當事人各自回家,第二天再處理。
6月13日凌晨, 在幾名當事人離開后,公安民警查看了道路監控錄像,雖然發生事故的地方沒有監控,但酒店門口的監控錄像能夠清晰顯示趙某駕駛該車輛從酒店門口的停車場行離,足以認定趙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認為趙某的話有疑點,于是立即電話聯系趙某,包某,但兩人都已經關機。
公安機關立案前,分別對包某進行了兩次詢問,包某仍然表示汽車是他在駕駛。 后來,交警將趙某傳喚到案接受訊問,趙某才如實交代了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判決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律師說法】
深圳資深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關系:
1.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醉酒”的認定應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標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
2.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本案中趙某某事故發生后,未及時抽取靜脈血液送檢,最終定案是以呼氣酒精含量結果為認定依據。原因在于:事故發生后,趙某找到包某頂包,其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拒不承認酒后駕車及找人頂包的行為,妨礙了公安機關正常執法活動,導致現場處理民警對其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后未對其及時抽取靜脈血液送檢,趙某找人頂包的行為本質上屬于逃脫行為。相關法律還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趙某呼氣酒精含量達到108毫克/100毫升,故可以認定趙某屬于醉駕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觸犯危險駕駛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