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釋是指違反國家或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具有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教唆未成年人或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嚴重情形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
一、毒品犯罪司法解釋
毒品犯罪司法解釋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規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產、制造、提煉、配售、兜售、分銷、出售、交售、經紀、發送、過境發送、運輸、進口或出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種植毒品原植物以及進行上述活動的預備行為和與之相關的危害行為。
二、我國刑法規定有幾個毒品犯罪罪名
我國刑法規定有十二個毒品罪名,分別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等。
三、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是怎樣的
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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