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不是每個戀曲都能走向美好結局。但即便無法“一別兩寬,心生歡喜”,也不要去傷害對方。否則,行為人將為自己所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會帶來別樣的啟示。
王某和燕子曾經是一對甜蜜的戀人。分手后,王某心生不甘,想報復燕子。王某支付3萬元,計劃通過網絡“買兇殺人”。只不過,王某的報復方式不走尋常路,出乎人的意料:他要給前女友注射艾滋病病毒。
報復計劃在一步步推進。提供艾滋病病毒的朱某及“兇手”都來到了燕子居住的城市。兇手甚至已經踩好點聯系并確認了燕子的行蹤及長相。萬幸,在還未來得及實施過程中,王某及朱某,“兇手”吉某先后被警方抓獲。
雖然王某等三人還未實施給“燕子”注射艾滋病病毒的行為,那他們是否構成犯罪?答案是:構成。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朱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
那為何未真正實施傷害行為的三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因在于: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而指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95條第3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故為被害人注射艾滋病病毒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上述案例中王某聯系朱某、吉某,三人意圖給“燕子”注射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屬于共同犯罪 ,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
那王某等三人為何屬于犯罪預備不構成犯意表示?
刑法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著手實行犯罪,屬于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而犯意表示,是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法,將真實犯罪意圖表現于外部的行為。可以說犯意表示是一種思想流露,還沒有表現為行為,不屬于刑法打擊范圍。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最本質區別在于,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對實行犯罪起到促進作用,對法益構成了威脅;而犯意表示并沒有對實行犯意起到促進作用,只是單純流露犯意的行為,對法益沒有現實的威脅。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聯系了兇手,艾滋病病毒攜帶者,三人齊聚目標被害人所居住城市,并實施了踩點確認被害人的行為,這些都是在為最終的犯罪實行行為制造條件、做工具的準備。
“天涯何處無芳草,何必獨戀一枝花”。結束一份戀情,其實更意味著可以開展一首新的戀曲,這難道不比承擔刑責香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