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控方最低證據標準,是從控方指控犯罪的角度對我國 刑事訴訟法 所確立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具體化;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與 刑法 的有關規定,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據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并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所應具備的最低證據要素與證據準則。
這一證據標準應當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證據標準。從刑事訴訟職能上說, 偵查 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肩負著發現犯罪、偵查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職責,而偵查機關發現犯罪和偵查犯罪的最終目的又是為了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為檢察機關提起 公訴 服務的,因此,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的目標是一致的,共同處于控方的地位,因而二者應當遵循共同的證據標準,即能夠足以支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指控犯罪的證據標準。
其二,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證據要求。也就是說,在檢察機關就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最少應當向法庭提供的法定證據,缺少其中任何一項證據都將無法支持公訴。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控方證據的最低限度,應當是控方必須具備能夠證明所指控犯罪成立以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
其三,制定這一證據標準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而且由于刑事司法活動是一個融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一體的實踐過程,所以在制定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時,應當將二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共同構成該證據標準的法律依據。
制定刑事訴訟控方最低證據標準,其目的有四:
一是強化對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方面的監督和指導;
二是規范檢察機關指控犯罪的最低證據要求,確保公訴質址,提高公訴水平;
三是最大限度地統一控、審雙方在證據審查與案件事實認定方面的認識,避免檢法沖突,并對 審判 機關施以相應的監督;
四是提高刑事訴訟控方收集和運用證據的效益價值。
這四個方面的目的,從另一側面說明制定刑事訴訟控方最低證據標準,對于指導和規范刑事控訴實踐的必要性。下面將就指控 故意傷害罪 的最低證據標準作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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