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輔警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判13年罰金500萬的判決引發民眾熱議,然而新傳來的信息是,連云港中院拒絕了女輔警家屬委托的律師,稱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許某家屬的發聲再次引發了民眾的關注和質疑。
筆者認為,被羈押控制的被告人,若被辦案機關要求接受法律援助律師從而拒絕其家屬委托的律師,此安排是變相剝奪被告人獲得有效辯護的權利,是一種侵害被告人辯護權的行為。
首先,被告人及其家屬委托律師辯護與法律援助指派律師提供辯護,這是兩種法律安排,而個中辯護效果有時可謂天壤之別。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發點,是為了沒有經濟條件的被告人,由國家出錢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國家會撥款提供補貼支持法援律師。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制度。
但是法律援助的律師和家屬委托的律師,仍然有本質的區別:第一是付出的精力是不一樣的;法律援助的律師,國家支付補貼幾百元承辦一個案件,是沒有動力像委托律師一樣去付出同樣的時間和精力的。
第二是一般情況之下,兩類律師的專業水平也有差異。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師很可能不是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很可能也是年輕的律師;而委托的律師,家屬會選擇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資深律師一般而言沒有時間去做法律援助的案件。雖然有的地區會安排資深律師承擔一些法律援助案件。
當然,法律援助的律師也有水平很高的,責任心很強的。但總體而言,對敏感案件,引發民眾關注的一些案件,不能否認,只有外地高水平律師,才會敢在法庭上與控方進行真正的爭辯。而司法機關指派的法援律師,也會顧慮司法機關的面子而發言有所顧忌,因此辯護的效果肯定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其次,辦案機關拒絕被告人委托律師,里面很難說不存在某些有礙公平的考慮。筆者本人就承辦過一個很敏感的案件,當時央視及各大媒體做了大幅的報道。當日下午去被告人時談得很好,第二天上午,司法機關就通知筆者說被告人已經解除對我的委托了。如此快且沒有理由的態度轉變,可想而知并非被告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被告人被公安機關羈押,被控制的情況下,能否有真實表達自己意愿,選擇哪一個律師,是存在疑問的。
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做才能很好維護被告人的真實表達意思的權利?
方法是有的。我們都說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面對許某家屬委托律師被法院拒絕,而被羈押的被告人的真實意思無從探知情況下,面對這樣一個制度漏洞,只有大家積極關注,呼吁,才能真正令有關部門停止侵犯,或者說保障被告人真實表達意思的權利。
從制度安排上,有關部門應該允許家屬委托的辯護律師去會見被告人,讓被告人與其當面交流表達。而不能只是傳出一個話來,說被告人拒絕家屬委托的律師辯護。
當然,我們沒有制度說不允許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相反,在被告人面臨可能會被判處無期或者死刑,或者在一些因存在爭議或證據問題的復雜案件,而被告人沒有委托律師,我們的司法機關必須給被告人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以保障其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