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兩罪的關鍵,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觀方面,就是要考察行為故意的具體內容,這是揭示兩罪本質特征上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 的本質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結果也不屬于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內容。 故意殺人罪 的本質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當死亡結果發生時,這種結果是行為人希望或放任的,當希望死亡結果發生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這種結果未發生時,仍不影響行為的故意殺人之本質特征。
故意的內容作為判斷兩罪的標準,也要通過對案件相關事實加以分析、判斷。
1.侵害行為的起因。這是查明行為人故意內容的重要依據。是發泄不滿,還是蓄意報復,是瑣事引起還是深仇大恨,可以作為判斷是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的一個因素。因泄一時之憤,而擊打被害人的身體一下,顯然不具有殺人的故意。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關系。如,甲是乙的姐夫,兩人在一起喝酒,甲喝幾杯后,便不喝了,也勸乙不要再喝了,但乙不聽勸告繼續喝酒,還硬逼甲陪其喝酒,遭到甲的拒絕。乙認為甲不給面子,遂順手操起水果刀,照甲的上身刺了兩刀,甲被刺倒。乙見狀扔下水果刀,抱住甲喊人搶救。甲因心臟創傷,造成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是親戚關系,平時關系相處較好,案發當天也未發生矛盾,只是乙飲酒過量后,因勸酒之事刺了甲,雖然造成了甲的死亡,但乙沒有殺死甲的故意。
3.犯罪工具。雖然我們反對在犯罪故意的判斷上的唯工具論,但是通過考察行為人使用何種犯罪工具,也能反映出行為人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的心態,是推斷行為人主觀意志的一個前提條件。
4.加害部位。通常認為,人的頭部、胸部、腹部等是要害部位,對這些部位的侵害,比其他部位更容易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從而也能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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