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近日,名為“加油吧Vicky”的女生,在微博上發文,血淚俱下的控訴被前男友“以愛為名強奸”的起因經過,引發了朋友們的關注。
很多的讀者非常同情Vicky,贊揚她有勇氣將被傷害的過往進行曝光,勇敢地站出來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也有相當的讀者對Vicky的“一面之詞”和“血淚控訴”表現出相當的理性。
事實是怎樣的?會不會出現反轉?
而事過境遷的違背女生意愿的性行為會被認定為強奸嗎?行為人會被刑事追責嗎?
能回答這個疑問的,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仍然是證據,證據,證據。
強奸罪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護女性對性行為的自主權。具體而言,違背女性意愿的,客觀上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或奸淫幼女的,構成強奸罪。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手段”的認定,需要在程度上與“暴力”,”脅迫”類似,即,足以壓制一般女性的反抗,達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而對于刑事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且裁判所依據的必須是具有證據資格的,經過法庭調查的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據,共分為8類。Vicky的控訴,屬于受害者陳述,是8類法定證據中一類。而光憑被害人一方的陳述,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的補強,例如,自己在被性侵之后的生物學證據,沒有與嫌疑人相關的微信、聊天證據、沒有涉案時的視頻、知情者的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要對被強奸事實的認定,從刑事追訴程序來看,存在著一定的困難。
在司法實踐中,現有的狀況傾向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但這個傾向性也是在尊重案件證據的基礎上。孤證不能定案,這是司法實務中對案件證據的運用規則。
而從Vicky控訴的情形來看,先拋開要對方承擔刑事責任需要嚴格的遵循刑事訴訟程序的要求,其實有一點是值得每一個需要維護自身權利的朋友們警醒的。就是,當遭受到傷害的時候,及時的向信任的家人,親朋好友尋求幫助,并保存相關的證據,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維權,更好地解決問題,走出困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