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1.在目前社會急劇變化發展價值觀多元化背景下
人們的性觀念有了很大的突破和發展,法律作為調整社會中人的行為的規范,需要與時俱進,能表達出相對準確的內容,為社會人提供行為指引。但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總是落后于當前社會變化進程的,而為了讓法律具有廣泛的適用效果,不宜也不可能制定得特別細致,具體,充分指導,指引,評價每一類社會中的行為。從而在制定法律時,有的條文僅給出一定幅度的范圍,對于“賣淫行為”的界定,即是如此。
2.曾經發生多起引發爭議的案件
廣東警方在執法中發現美發店店主雇請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飛機”等色情服務,后檢方以“涉嫌賣淫嫖娼”提起公訴;海南警方也遇到同類案件,如何處理及是否移送起訴卻引發了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口交”、“肛交”、“波推”、“打飛機”這幾類色情行為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如果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不屬于犯罪,刑法不予以調整。
3. 我們的觀點:
關于如何理解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一詞,理論界有一定的爭議,司法實踐中爭議更大。依照刑法的基本含義,結合大眾的普遍理解及公民的犯罪心理預期,并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我們的觀點是:
肛交、口交列入賣淫的方式。這雖然是對傳統賣淫概念的突破,但顯然也能被大眾所認同,在男男可以賣淫、女女可以賣淫的現實情況及法律規定下,肛交、口交顯然是同性賣淫的主要方式,且異性賣淫也可采取肛交、口交的方式。三者的共性都是一方生殖器進入另一方的體內,均屬于進入式性活動。并且,從傳播性病的角度看,此三種方式,均可引起性病及艾滋病等疾病的傳播。這正是其社會危害性的體現:違背公序良俗,傳播疾病,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更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后果。
而對“波推”、“打飛機”這兩行為來說,并不屬于進入式,在對性病的傳播上,也不會有推波助瀾的作用,即社會危害性,相比“口交”、“肛交”要小得多。故這兩類行為,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
不屬于犯罪行為,并非就免于處罰,此兩類行為屬于色情行為,違法行為,仍然受到我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約束和調整。
4. 公安部的批復,可以作為行政處罰和相關行政訴訟案件的依據,但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公安部曾經于2001年2月18日作出公復字[2001]4號的《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該批復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規定,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公安部的批復,可以作為行政處罰和相關行政訴訟案件的依據,但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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