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侵犯商業秘密罪 ,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 商業秘密 ,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要件包括三個方面,即犯罪對象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表現對商業秘密的侵犯性;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重大損失。
侵犯商業秘密罪無疑是結果犯罪,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刑事犯罪還是民事侵權的關鍵所在。何為重大損失,2010年5 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 追訴 標準的規定》中規定 侵犯商業秘密 ,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以追訴: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一、重大損失應當僅限于經濟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特征: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新穎性”;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具有實用性,可稱之為“價值性”和“實用性”;三是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保密性”。重大損失應當是對其價值性和實用性的損害,或者因此而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
在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八個罪名中,除侵犯商業秘密罪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外,其余犯罪規定是“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才成立犯罪。因此,從立法的精神上看,此罪中構成犯罪的條件所需要的“重大損失”應當是經濟損失,不應當包括經濟損失以外其他嚴重情況,如社會影響惡劣等,社會影響惡劣等情況只能在因重大經濟損失或者財產性損失而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二、重大損失的計算方法
目前,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主要有成本說、價值說、損失說、獲利說、轉讓費說等幾種主要方法。但這些方法的計算,與商業秘密不同于普通財產的特殊性并不完全相應,其中任何一種方法都有不全面或者不完全合理的缺陷。只有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相對合理的標準,予以認定,具體講,有以下幾種思路:
1、直接計算損失法。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市場行情相對穩定,權利人生產、經營處于連續狀態,生產、經營的記載數量資料齊備,企業沒有處于破產或者倒閉等狀態的情形。
2、成本計算法。審計核算權利人研究、開發、生產、保護商業秘密投入的費用,累計得出總額。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權利人開發商業秘密不久尚未投入生產和經營,即被侵犯,致使商業秘密在行業內廣為擴散、傳播,使其權利人研究、開發技術和經營信息完全喪失秘密性已經無采取保密措施之必要的條件下。
3、許可使用費用法。這種方法主要運用在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已與他人進行有償許可使用的先例,且相距時間較近的情形。或者權利人與侵權人曾就商業秘密有償使用達成過協議,后侵權人以種種借口不履行合同。
4、計算侵權人獲利法。這種方法雖然在 反不正當競爭法 有明文規定的,但是要運用到刑事司法中,要特別慎重。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在刑法上只計算犯罪行為直接引起的損失數額,這也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此罪規定的 立案 標準即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的規定一致。
三、其他重大損失的認定
司法解釋 將侵犯商業秘密罪“重大損失”的另一個標準規定為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在目前沒有明確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可將下列情形認定為其他嚴重后果:
1、導致權利人商品滯銷,嚴重積壓的;
2、致使權利人的營利性服務嚴重受挫的;
3、侵權人將其非法所得的商業秘密多次或者向多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
【相關法條規定】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不正當競爭 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 專利權 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 商標 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因 侵權行為 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4、《專利法》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