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抓個癩蛤蟆而已,咋就被判刑10個月了!”山東青島,一對夫妻,三天之內狂抓1006只癩蛤蟆,結果雙雙被判刑。
原來,宋某夫婦為了獲利,到水庫邊抓癩蛤蟆,沒想到被村民發現舉報。之后民警在宋某夫婦家中找到被捕捉的1006只癩蛤蟆。經有關機構鑒定,宋某夫婦抓獲的癩蛤蟆實際為兩棲綱無尾目中華蟾蜍,為“三有”保護動物。經園林和林業局價格認定,兩棲綱無尾目所有種蟾蜍的基準價值為100元/只。
隨后,宋某夫婦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二人因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到八個月,緩刑一年。
這里很多人好奇,癩蛤蟆在農村田地、水庫隨處可見,又不是什么珍貴保護動物,抓幾只怎么就會涉嫌犯罪呢?
很多人只知道國家保護動物不能碰,碰了違法,實際上除了國家保護動物外,還有一個范圍更大的“三有動物”不能碰!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0規定,三有動物是指,有重要生態價值、有科學價值、有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實際生活中,常見的三有動物除了癩蛤蟆,比如還有鵪鶉、八哥、菜花蛇、野豬、鱉、黃雀、中華蜜蜂、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600多種。捕捉三有動物,輕者予以治安處罰,重則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宋某夫婦捕捉的癩蛤蟆,屬于三有動物,而且價值已經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野生動物司法解釋沒改之前,私自捕捉1只(條)違法,捕捉20只(條)以上犯罪,捕捉50只(條)以上,屬于重大刑事案件,而宋某夫婦兩人捕捉了一千多只。
司法解釋修改后,不再以唯數量論,改成以野生動物的價值,定罪量刑。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1萬元以上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屬于情節嚴重,應當以刑法第341條規定的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宋某夫婦捕捉的癩蛤蟆,一共有一千多只,按照有關部門認定的價格100元/只計算,宋某夫婦的犯罪金額,已達到10萬元以上!
最后,法院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判了妻子葛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丈夫宋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為了使蟾蜍更好地能受到保護,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必須從源頭抓起,一是吃客吃了蟾蜍必須嚴懲,第二就是餐館,一旦出售這道菜也必須嚴懲不貸,第三,就是運輸蟾蜍者,也應該嚴肅處理,只有這樣,切斷利益鏈,才能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