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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貴神速”,“機不可失時不再來”。在抗擊疫情,保障充足的防疫物資成為壓倒一切需求的特殊情形之下,快,成為新一輪財富密碼。只不過快,因為程序過程的省事,以及低估了特別時期進行交易的障礙,有的時候,會帶來難以承受的法律后果。輕則帶來履行合同的各式民事糾紛,重則觸犯刑法,深陷牢獄。
縱觀疫情時代,發生多起防疫物資的供銷糾紛,部分實屬合同民事糾紛,但也爆發出相當數量的合同詐騙行為,而最常見的罪名就是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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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二者的區別首先在于詐騙行為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即是否有簽訂經濟合同。
其次,簽訂的合同是否系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也是區分二者的要點。
更重要的一點,根據法律規定和法治理念,應當明確的,是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形式不僅限于書面合同,還包括口頭合同。
可以這么理解,即便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形之下,省略了尋常簽訂及履行“合同”的程序性環節,但依然要在交易行為中能實質性地探尋到簽訂、履行合同的操作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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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們團隊承辦過的一個相關案件來做說明。基本案情如下:
韋某,男,99年出生。2019年底在疫情發生之后,防疫物資緊缺讓韋某看到了發財的機會。醫用口罩、額溫槍等防疫物資意味著金錢,網絡上、朋友圈里,充斥著防疫物資的供求信息,而且交易行情一日數變。交易速度大大加快,快到只要電話溝通ok,立刻帶上現金交易。所有的交易貨物人員資質的考察、貨物質量約定條款及交易保證等通常的環節都被省略了。
在疫情期間如此特別的交易環境中,韋某通過朋友認識了“阿樂”,阿樂說自己有口罩、額溫槍等現貨。韋某于是通過網絡發布信息,并在2020年2月、3月、4月分別收取了李某等5名求購者的98萬貨款。而無一例外的,這些購銷合同都因為“阿樂”的緣故未能履行。在拿不到口罩等貨物,又無法退還已收款的情況下,韋某被被害者舉報,被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刑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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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安機關指控的詐騙罪,還是處罰相對較輕的合同詐騙罪?抑或只是民事合同糾紛,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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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韋某的家人到律所來委托了我們,我們迅速安排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韋某,了解基本案情。
從韋某描述的事實來看,案件符合民事合同糾紛的外觀,因此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看到公安機關提供的更多的案件事實才能進行判斷。
而當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能閱卷之后,我們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的審查,再結合韋某的解釋,我們確定了辯護思路:韋某的行為涉嫌犯罪,但更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而不是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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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韋某的詐騙行為是發生在簽訂、履行購銷合同的過程中,且被害人因此作出了錯誤的財產處理并遭受損失。
其次,韋某通過電話與被告人就相關防疫物資的交易進行磋商并達成交易合意,屬于口頭訂立合同。客觀上也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再者,合同詐騙罪本質上也是一種詐騙罪,其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在適用時應當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故韋某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以合同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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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說明的是,在韋某涉嫌詐騙這個案件中,韋某穩定供述了被指控的5單犯罪事實,并自愿表示認罪認罰。
而我們的辯護思路是韋某更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與韋某對自己的辯護并不一致。這個辯護角度差異源于:
作為辯護律師,定位是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框架下,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即辯護律師在尊重當事人意見情形下,具有獨立辯護的權利。
因此,在當事人對指控的詐騙罪認罪認罰后,辯護律師根據在案事實和證據,仍然可以獨立地提出當事人構成相對較輕的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