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今天接到一個安姓讀者的咨詢電話,聲稱其在朋友圈向賣家林某購買了價值15萬的體溫槍。兩人曾在微信里交流確定了需要的型號和數量,等收到體溫槍后,安某發現并不是約定的型號,于是要求退貨退款,賣家林某也痛快答應了。蹊蹺之處在于,在他把體溫槍退貨以后,賣家林某僅僅退還了2萬元貨款,剩余的13萬元,林某的說法是暫時周轉不開,過些時間就會退還安某。可多久,林某并未明確。1個月過去了,焦慮的安某不停催促賣家,得到的答復仍然是,再等等。財物兩空的安某心生疑竇,懷疑林某是想詐騙自己的貨款。于是一通咨詢電話打了過來。
繼口罩成為全民出行必戴的“標配”以后,體溫槍,也在全國復工潮中,一飛沖天,從青銅直升王者。作為所有公司恢復工作必須配備的工具,一時間,一槍難求,繼而引發各種與體溫槍相關的民事合同糾紛,甚至刑事詐騙案件。今天安某電話咨詢的情形,即是其中一例。然而,賣家林某是否涉嫌詐騙,構成詐騙罪,從安某描述情形看,林某的行為并不必然構成刑法規定的詐騙罪。原因如下:
民事合同糾紛行為和刑事詐騙案件行為容易混淆,但仍有清晰邊界。
民事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所有爭議。電話中安某與賣家林某事實上簽訂了一個標的額為15萬的買賣體溫槍合同,這是合同的成立。第二步,安某支付了15萬的貨款,履行了買家的付款義務,而賣家林某,也通過快遞將相應的體溫槍發給安某,屬于合同的履行。接下來是第三步,貨不對板,履行出現了瑕疵,雙方協商后同意退貨退款。這可以說是合同的解除。問題出現在這一步。在合同解除后,安某作為買家履行了退貨的義務,而賣家林某僅退還2萬貨款,未很好地履行賣家退款的義務。
但賣家未履行退款義務,是否就一定觸犯刑法中的詐騙罪?
再來看看刑法中對詐騙罪的規定:詐騙罪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對違法者規定了最嚴厲的處罰。故在調整社會關系的多種手段方式中,在動用刑法調整之前,仍有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輕易對違反法律者進行刑事追責。這體現在,刑事案件都規定了相應的立案標準,對違反法律者的責任進行過濾。
故而,朋友圈中未及時返還貨款的賣家林某,或將承擔向安某償還貨款的民事責任。就目前情形來看,不宜以林某涉嫌詐騙罪,對其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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