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回顧:
文某,甲倉儲公司某區營業點經理。林某,某運輸公司業務經理。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文某擔任甲倉儲公司某營業點經理,負責安排、監管營業點物流公司,同物流公司的交易結算等工作。林某為獲得長期的運輸合同,向文某返點35萬元好處費。
案發后,兩人接到公安調查電話,主動前往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收送好處費。在訴訟過程中,文某主動上繳違法收受的35萬元。
文某及林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會面臨什么樣的刑事責任,我們梳理了與案件相關的法律關系:
1. 文某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此處的利益無關合法或者非法。文某身份是公司的業務經理,客觀方面他利用了監管、安排物流公司的職務便利,收受好處費,其行為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司法解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的數額規定的起點是6萬元;“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是100萬元。文某收受好處費已達刑事追訴起點。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受賄罪的行為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受賄罪侵犯的法益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即只要涉及權錢交易,只要存在職務行為與財物的對價關系,均可認定受賄罪的成立。
除了行為主體與客觀方面的不同,本罪與受賄罪在入罪標準也有區別。
3.林某涉嫌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公司正常公平的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的是誠實信用的商業環境和合法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利。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賄6萬元以上或者行賄2萬元以上又有特定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數額較大”的規定;行賄200萬以上或者具有特定情節,行賄100萬以上,應當認定為符合“數額巨大”的標準。
本案中林某向文某輸送好處費35萬元,已經達到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入罪標準。
案件審理結果: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終以文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林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罰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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