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辯護律師進行死刑辯護時,主要是進行量刑辯護,比如說找出有利論據,說明此案件不適用死刑,或者對于立即執行的死刑,爭取緩期執行,接下來跟著找法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一、死刑辯護的主要辯護點有哪些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這是一個辯護律師在接案時首先應該注意的問題。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別要注意,因為現行的法庭審理很少有公安機關的人參加,因此公安機關的到案證明也就成了認定自首的關鍵。另外未成年的問題,因為有些農村是按照農歷上的戶口,這時認定未成年時要注意這方面的證據。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從輕或減輕的情形。主要有退賠贓款、民事賠償、悔罪表現、積極坦白罪行、初犯等。
3、傷害類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4、口供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形。
5、證人的證言之間的矛盾點。
6、是否有必要對鑒定結論進行重新鑒定。
7、書證物證的原始性。
8、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否違法。
二、如何進行死刑辯護
1、從罪行評價角度說明被告人不應適用死刑。
死刑辯護中的罪行評價是指對犯罪的性質,犯罪的起因、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犯罪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等內容進行全面評價。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死刑只適用于以極其殘忍的暴力手段剝奪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嚴重殘疾的犯罪分子。以此規定為基點死刑辯護律師應當從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方面,綜合評價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讓律師辯護的免于適用死刑觀點落地有聲。
(1)案件起因的評價。評價引發案件的原因的意義在于:引發案件的原因直接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是律師辯護的重要內容。因戀
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及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矛盾激化引發的殺人案件的犯罪動機不在惡劣犯罪之列及因被害方有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殺人等適用死刑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致人傷亡的犯罪案件是不同的。前者往往事出有因,對象特點;后者則對象不特定,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前者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與后者相比不適用死刑的余地更大。
(2)犯罪手段的評價。犯罪手段是適用死刑的重要條件之一,反映出被告人的社會危害程度。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是指反復折磨被害人,致被害人面目全非,殺人后焚尸、肢解或者碎尸等;犯罪手段殘忍是指多次砍刺、擊打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或者哀求的情況下仍然追殺或者不停止加害行為,殺人后又奸尸或者猥褻尸體等情形;犯罪手段一般是指采取普通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對犯罪手段評價的意義在于充分論證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社會危害程度,明確免于適用死刑的辯護方向。
(3)犯罪后果的評價。在司法實踐的死刑(含死緩)判決中,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的屬于犯罪后果嚴重,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以上重傷或者輕傷的,屬于后果極其嚴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是適用死刑的重要條件,也是辯護中應充分展開說明的不適用死刑的理由之一。
2、從預防犯罪的角度評價對被告人不應適用死刑。
刑罰的本質并不是為懲罰而懲罰,刑罰的威懾作用才是刑罰的目的。預防犯罪是刑罰威懾作用的充分體現,不適用死刑辯護應充分說明個體是可以接受改造,其發生案件有著社會原因和個體原因,對其不適用死刑不會
在社會上產生抵制情緒,非死刑刑罰可以更好地對社會起到警示作用,不適用死刑也同樣能起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
3、從矛盾化解的角度評價對被告人不應適用死刑。
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諒解。對被害人積極賠償,并認罪、悔罪的,屬于量刑的酌定情節,即便不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但在不適用死刑刑罰時會被放大,是不適用死刑的重要條件。北京清算律師網有更多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