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某女子爆料,自己在2017年就讀某中學時,被一名外籍男教師騷擾、性侵。當時自己只有15、6歲,而且受害女生還不止一個。
女子提供了外籍老師和學生的聊天記錄截圖,并講述了這名老師一般將女生騙到家里、酒店等,然后哄騙女生發生關系。目前,長沙某中學已經在調查此事。
真是太惡劣了!到底是誘騙發生關系,還是兩廂情愿呢?女子為什么時隔5年后才舉報呢?外籍男老師是否構成犯罪呢?
首先,要看爆料是否屬實。
既然女子都貼出了和老師的聊天記錄,相信沒有一個女孩會拿自己的聲譽開玩笑。被騷擾、發生關系應該是真的。
其次,要調查發生關系是否存在強迫、猥褻或其他手段。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如果女孩當時未滿14周歲,那么即便女孩是自愿的,作為老師明知女孩的年齡,仍然和她發生關系,一樣構成強奸罪。
如果外籍男老師利用老師的身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實施性侵行為,那就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3-10年有期徒刑。強奸婦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例如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再次,外籍男老師涉嫌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具體到本案,外籍男老師利用教師身份,和未成年女孩發生關系,構成本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該修正案于2021年實施,而外籍男老師和女生發生關系的事情發生在2017年,如果沒有強奸行為,那么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很難追究他的這個罪。
當然,如果其在2021年之后惡習不改,有受害女生勇敢站出來的話,恐怕就罪責難逃了。我們希望沒有更多女孩受到傷害。如果有,請一定要站出來,讓這個道貌岸然的家伙受到應有的懲罰,讓他不能再禍害其他女生。
此外,根據《刑法》第35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附加驅逐出境,是先在國內服完刑,然后驅逐出境。
如果經調查,該外籍男老師犯罪的,應當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然后將其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