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四川日報記者 劉春華) 4月24日,省法院委托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彥故意殺人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判決依法改判李彥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2011年8月24日,資陽中院對李彥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李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李彥對判決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省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尚不夠確實、充分為由,發(fā)回省法院重審。省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2010年11月3日晚,在安岳縣岳陽鎮(zhèn)某樓盤工地小賣部內(nèi),李彥與其夫譚某因瑣事發(fā)生糾紛,李彥持火藥槍槍管擊打譚某后腦部,致其顱腦損傷死亡,后又進行了分尸等處理,并于11月4日中午和5日凌晨,先后將尸塊拋棄于廁所和河道內(nèi)。另查明,李彥與譚某婚后經(jīng)常發(fā)生糾紛,李彥曾因遭受到譚某多次毆打而向安岳縣婦聯(lián)求助,也曾向安岳縣外南街派出所報警。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彥因不能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持槍管連續(xù)擊打丈夫譚某頭部致其死亡,并分尸拋尸,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本案系家庭糾紛引起,被害人譚某對本案的引發(fā)存在一定過錯,李彥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李彥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原判認定事實和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依法改判李彥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李彥故意殺人一案隨著法院二審依法判決而終于落下帷幕,但對于如何依法、理性、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生活糾紛所帶來的啟示卻遠未終止。法官提醒:法律是維系婚姻家庭關(guān)系、處理家庭成員間生活糾紛的重要底線,任何觸碰、甚至超越法律底線的違法行為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事件回顧:2014年11月14日,四川李彥殺夫一案在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重審。2010年11月3日,四川下崗女工李彥在爭執(zhí)中將丈夫殺死,碎尸后烹煮。二審判處死刑后,時隔近兩年,最高人民法院去年裁定不核準死刑,發(fā)回四川高院重審。最高法院法官表示,不予核準的理由是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李彥的主觀惡性沒那么大。在重審時,李彥一方比較充分地展示了其遭受家暴的證據(jù)。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