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普通老百姓之間經常會因為一些問題發生糾紛,發生糾紛的話,肯定是需要解決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我國有很多種,比如說調解以及訴訟方式在訴訟的過程當中也有著,申訴和控告,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控告和申訴的區別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控告和申訴有什么區別?
1、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申訴是指沒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款、3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庇纱丝梢缘贸隹馗嫒耸潜缓θ思捌浣H屬或其訴訟代理人。
2、提出的時間不同。申訴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是一種補救措施,只發生在判決結果生效以后??馗娴哪康脑谟谝笠婪ㄓ枰詰吞幍男袨椤?馗姘l生在判決以前。
3、針對的對象不同。申訴是事后的補救,申訴的對象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馗媸侵赶蛩痉C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控告的對象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案件中如何行使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調解發生法律效力之后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控告的目的在于懲治犯罪,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所以控告是在審判前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于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提出控告的形式沒有限制,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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