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習近平29日簽署發布特赦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建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非法律界人士對于赦免制度一般都比較陌生,其實,國家在某個特定時間對于已經判決刑罰的犯罪實行大赦、特赦以免除罪刑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刑事制度。
之所以要設立赦免制度,本質上是由于法律制度的僵化性與滯后性需要非常規的國家權力干預予以糾正。法律是一套規則工具,規則工具的設立要求盡可能地簡單易用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社會生活是極其豐富多彩的,再聰明的立法者都無法制造出簡單的規則公平合理地適用于復雜的社會,這就是法律的僵化性特點。舉個例子,刑法規定年滿14歲要對殺人搶劫強奸等惡性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條規定是合理易用也比較公平的。另一條法律規定與未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征得同意都應該以強奸罪論處,這條規定也是合理易用比較公平的。但兩條規定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將導致一個剛滿14歲的中學男生與未滿14歲的中學女生自由戀愛發生性關系后觸犯強奸罪的結果。如果立法者關于這種罕見的情況專門制定復雜的規則以求適用,法律將變得非常臃腫復雜而無法學習使用。
關于法律的滯后性,人類社會總是隨著科技、經濟、文化的發展而變化的。在古代步行騎馬是不需要交通法規的,有了汽車才出現交通法規。在改革開放前的價值觀與之后的價值觀有很大的區別,1983年嚴打的投機倒把罪盡管符合當時法律,但在后來承認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政策導向下,很多投機倒把罪行其實是正常的甚至應該鼓勵的經商行為。過去男女跳交誼舞會被以流氓罪處以刑罰,而從后來的社會開放包容的價值觀來看也是荒唐錯誤的。這即是法律的滯后性。
由于法律的僵化性與滯后性及重刑主義的司法實踐,國家設立赦免制度就有糾正法律過分強調形式正義忽視實質正義缺陷的作用。
赦免制度分為大赦與特赦。所謂大赦,是指國家對一定時期內某些種類犯罪或者一般犯罪進行普遍赦免,這種赦免既赦罪又赦刑。而特赦,則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人員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執行,它只赦刑,不赦罪。大赦的范圍更廣,在中國古代的歷史與小說里經常出現大赦天下的記載。當然大赦一般也會排除惡性犯罪的赦免,“十惡不赦”這個成語的法律本義是十種惡罪不能赦免。大赦既赦罪又赦刑與特赦只赦刑不赦罪的結果區別大概類似于現在的有無犯罪記錄。
赦免制度的存在與使用有積極的價值是毫無疑問的,李斯特指出:赦免制度的目的在于在刑法典之外綜合考慮各種情況以發揮補救功能。然而,赦免制度的存在與使用也存在嚴重的負面作用。寬免特定的人犯罪,對于犯有相同罪行的人因為不同的時間節點導致是否刑罰的天壤之別是違背罪責行相適應原則的。邊沁指出:如果法律太嚴厲,赦免權就是一個必要的矯正,但是,這種矯正本身也是一種惡,已經制定的好法律不需要一根宣布自己無效的魔杖。
在我國兩千多年的帝制史上,皇帝們實行的大赦有1200多次,歷代王朝一般平均每兩、三年都會有一次大赦。在皇帝登基、冊封皇后、冊立太子、更改年號等時候,都會大赦天下以彰顯皇恩浩蕩與盛世太平。太過頻繁的大赦實質上起到了鼓勵犯罪的負面作用,在小說《水滸傳》里就有很多好漢犯罪都等待下一次大赦的記載。
在西方君主制時代,頻繁使用赦免權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以針對特定的案件與特定的人的特赦為主,大赦天下的做法比較少。在現代國家的建立和發展中,主要西方國家如法國、德國、英國、日本、美國等都普遍在憲法上確立了赦免制度。隨著對人權的日益重視,輕刑化是世界法治發展的潮流,規范的司法體制使得大赦制度越來越缺少實施的合理性。
新中國成立后,1954年憲法確立了大赦與特赦制度,但在實踐中,只有1959年到1975年之間對于戰犯實施過七次特赦。之后的憲法到現行憲法都沒有規定大赦,只規定了特赦,特赦制度也40年沒有使用過。一直到2015年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對于部分犯罪實行特赦,概括來說就是對有過軍功、年老、未成年的輕罪實行特赦,最終赦免了31527人。2019年紀念建國70周年的這一次特赦范圍在2015年特赦范圍基礎上增加了有過勞動模范等功勞、防衛過當、家庭特殊需要人道關懷、假釋或管制等輕罪。傳統意義上的特赦是需要提供特赦者名單的,2015年與2019 年特赦的范圍及人數規模其實也符合傳統意義上的大赦概念。當然,各國對于特赦的理解也是可以不相同的。
在中國重刑主義依然盛行,部分司法機關運動式執法、依指標辦案等做法屢禁不止,致使被羈押被判刑的人數居高不下,實行特赦具有積極的意義。然而,由于特赦可能的負面意義,謹慎使用特赦也是理所當然的。國家的長治久安依賴于建立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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