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麥趣爾毒牛奶事件會怎樣追究刑事責任呢?最近,新疆麥趣爾公司在純牛奶中添加丙二醇被查出引發了廣泛的關注。食品安全歷來關系到千家萬戶,可以說是性命攸關。丙二醇是一種工業添加劑,在化妝品牙膏等有廣泛使用。丙二醇也用作食品添加劑,但僅僅限于生濕面制品比如面條、餃子皮、餛飩皮等,而且有嚴格的用量規定。國家從未允許丙二醇用于牛奶。即使是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到不能添加的食品中,或者超過劑量,就會產生毒性。丙二醇食用不當可能影響神經系統,造成呼吸變緩、心率降低、失去意識等。
出了食品安全事故,肯定要對生產企業追責。新疆麥趣爾公司作為農業產業化的龍頭企業之一,其管理者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于非法添加丙二醇的嚴重后果肯定是知情的。應該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罪前者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后者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一提到毒牛奶,國人大概都會聯想到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最終統計有30萬孩子受害,其中很多嬰幼兒失去了生命或者淪為終身殘疾,民眾的憤怒可想而知。三鹿負責人田文華被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準逮捕,但最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并判處無期徒刑。國產奶粉的信譽至今還沒有完全恢復。現在又出了毒牛奶事件,我們在關注負責人法律責任的同時,更應該關注監管責任和監管制度。為什么進口奶粉沒有問題,我們在引進西方牛奶生產技術的同時,更應該學習和引進西方的食品生產監管制度。法治導向文明,關注王律為您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