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罪 立案 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 執行 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 刑法 第384條的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以挪用公款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從挪用公款的故意轉化為 貪污罪 的故意,則應認定為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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