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根據刑法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金融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罪的不同,在于后者主觀方面有非法占有吸收資金的目的。
(圖片自網絡,侵刪)
互聯網+與金融行業的融合,催生了互聯網金融。因為互聯網基因的植入,互聯網金融披上了“創新金融”的外衣。在先知先覺的弄潮兒中,朱某便是其中一員。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朱某在嘗試了發布真實招標信息后卻遭遇了投資平臺虧損無以為繼的困頓局面,為此,朱某決定作出改變。
朱某,男,大學學歷。2013年成立了“某宏”投資公司,創建了與公司名相同名稱的網站并上線運營。在運營初期,朱某在平臺上發布真實的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投資人在平臺注冊成為會員后即可投標,通過銀行匯款、支付寶等方式將投資款匯至朱某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借款人直接從朱某處取得所融資金,朱某還建立投資人微信群用以發布投標信息、解答咨詢等。
通過平臺為20個借款人提供總金額約人民幣370余萬元的融資服務,但因部分借款人未能還清借款造成了虧損,仔細分析了虧損原因后,朱某決定改變網站投標項目,自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陸續虛構115個發標人,并利用此虛假身份發布“抵押標”、“奢侈品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3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所集資金全部由朱某獨自掌控和支配,除了歸還前期投資人的本金及支付收益,朱某還利用募集來的資金購買多處房產、多部高檔車輛,奢侈品等,并將部分房產、車輛虛構為發標人提供的抵押物以繼續吸引新的投資資金。
2015年,警方接轄區內某銀行支行洗錢處線索稱,朱某的銀行賬戶交易異常,有非法集資嫌疑。警方隨之以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經過周密的偵查發現:朱某通過投資公司平臺先后累計向多個省市1360名不特定投資對象集資8.8億元。累計歸還集資本金及支付回報共計5.3億元,尚有985名被集資人共計2.9億余元本金未歸還。警方凍結了朱某控制的銀行賬戶,賬戶內有現金1.5億元。朱某實際騙取投資人款項1.4億余元。
公訴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到法院。
在本案中,朱某的投資公司資金鏈并未斷裂,朱某控制的銀行賬戶內有高達1.5億的現金,投資人也并未進行舉報,投資平臺的業務看起來也非常正常。 朱某的集資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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