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走私普通貨物罪中,犯罪嫌疑人參與走私活動時間的長短、涉嫌偷逃應繳稅款金額對罪名的認定和量刑具有重要作用。而處在羈押緊張狀態之下的被追訴人,是否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來否定力量強大的辦案機關收集的對其不利的相關證據?是否具備足夠的邏輯能力,組織邏輯嚴密,有證據支持的辯護詞,說服法官自己應當獲得從輕處罰?答案是否定的。這正是辯護律師存在的意義之一。
基本案情回顧:
80后伍某,以每月5000元,接受了一份需要經常往返香港和深圳的工作。具體而言,伍某周二到周五到香港分公司,負責拆封并重新包裝國內客戶在香港購買的手機,此外部分時間返回深圳倉庫,接收公司通過“水客”走私入境的手機。
根據海關緝私局的起訴意見書,伍某被指控應當對2016年6月到11月,2017年2月到5月,兩個階段走私入深圳的偷逃應繳稅款105萬負責。
如果按照這個指控時間及偷逃稅金額,伍某的量刑按照刑法的規定是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
辯護律師介入后采取的罪輕辯護思路:
1. 從伍某不應對全部指控的偷逃稅金額負責思路:
走私普通貨物罪的量刑,是依據涉案偷逃應繳稅款來做區分的,而偷逃應繳稅額金額,又與行為人參與走私活動的時間密切相關。從辦案機關指控伍某參與走私活動的時間看,因伍某參與兩段時間的走私活動,涉案偷逃稅額超過100萬。但根據會見時伍某的陳述,其并非如辦案機關指控的全部時間參與其中。如何拿出證據,證實伍某未全程參與的陳述,推翻指控的時間,從而減少涉案的偷逃稅款額,最終獲得公正的結果?
我們翻閱全部案件證據,仔細核對了伍某參與走私的時間點,同時,申請調取了伍某往返香港深圳的全部的《出入境記錄》,根據伍某的工作內容,排除了伍某參與第一階段走私活動的可能性。并把我們的意見附上證據索引,撰寫成法律意見書,遞交辦案機關。
最終辦案機關采納了我們的意見,僅認定伍某參與第二階段的走私活動,并重新出具了伍某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稅款計核證明書,成功地將伍某涉嫌的偷逃稅金額減去了58萬。這個金額的變更,讓伍某的量刑起點直接從3年以上降至3年以下。
2. 從伍某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來論證伍某應獲輕判的理由:
此外,量刑的確定,也受犯罪嫌疑人在走私犯罪活動中的作用、地位,與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等影響,法官在綜合考量相關量刑情節后,形成內心心證,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個最終的法律評價。
從案件指控的事實及伍某的供述來看,伍某受雇參與的,是一個走私團伙的一個環節的內容:拆封并重新包裝手機,在深圳接收公司通過“水客”走私入境的手機。而伍某每月僅領取固定的薪水,其在整個走私活動鏈條中,其地位無疑應屬于從犯,而辦案機關并未對其訴訟地位作出具體區分。如此帶來的法律后果,伍某的量刑不能同作為主犯有所區分,顯然對伍某是極不公平的。
故我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辦案機關提交了應當認定伍某為從犯,應當對其處以減輕處罰的法律意見。
從犯,是刑法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量刑的法定情節。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認定伍某在走私活動中居于從犯地位,判處伍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
我們的辦案機關的基本職能,出于打擊罪犯的宗旨,天然地傾向于收集被刑事追訴人有罪的證據,而對量刑中有利于被刑事追訴人的證據,并不在其工作職責范圍之內。然而,僅憑強大的辦案機關收集整理的證據來對被追責的人定罪量刑,顯然是不公平的。
這正是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具有的作用:協助辦案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無限接近案件真相,全面提供被追責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讓犯罪嫌疑人最終獲得公正的審理,最大地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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