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根據刑法的規定,販賣、運輸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運輸的行為。販賣、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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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鐘某的家人委托,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介入鐘某販賣運輸冰毒55kg的案件,為羈押中的鐘某提供辯護。這是一樁事關性命能否保全的案件。
鐘某,70后,2014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6年3月刑滿釋放。2016年5月,經羅某東的安排,鐘某和戴某駕車從廣東M市到N鎮,通過與鐘某同行的戴某聯系,兩人從一男子處接收了2麻袋的冰毒,隨后前往N鎮旁一酒店,匯同羅某東和蔡某,將2麻袋的冰毒共55公斤分裝成1公斤1小包裝的55小包。后鐘某駕車離開。參與分裝冰毒的羅某東和蔡某駕車攜帶該55公斤冰毒前往廣州市,途中在收費站被截停。蔡某被警方控制,羅某東逃遁。
在頭一天分裝55kg冰毒結束后的第二天,鐘某通過賣家“阿山”購買了4小包共32克毒品,隨后帶朋友友“小樂”到某海景酒店開房,同時邀約了小樂的兩位朋友一同前來酒店吸食毒品。四人被查房的警方控制。
鐘某被公訴機關指控了四個罪名,分別是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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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販賣、運輸毒品1kg以上,將面臨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處罰。林某被指控販賣、運輸毒品55kg,無論鐘某是否具有一些法定或者酌情從寬處罰情節,根據實務中的判例,都是傾向于判處死刑。而鐘某同時又具有累犯從重量刑情節,并被指控容留多人吸毒,如果這些指控被法院認定屬實,那就更危險了,人民法院是極其可能對其適用死刑的。
作為鐘某的辯護人,擺在我們面前最緊迫的問題是:警方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鐘某在此55kg毒品案件中作用如何?鐘某涉案事實是否清楚?定罪量刑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鐘某是否具有一些法定或者酌情從寬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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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會見羈押中的鐘某,我們了解了鐘某涉案的過程和細節,同時向鐘某仔細的解釋了其涉嫌的三個罪名的法律規定及相關的處罰,可能的法律后果;講述了刑事訴訟程序的大致流程。鐘某擔憂恐慌的心緒稍微平復下來。經過會見,我們形成了對案件的初步印象,對鐘某涉案事實有了了解,對案件走向的大致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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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我們第一時間前往檢察院閱卷,仔細查看案件中指控鐘某的事實和證據,梳理公訴機關指控鐘某涉嫌的三個罪名是否到達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帶著疑問,又再次前往看守所,與鐘某進一步核對其涉案的事實細節。我們在這個從案件事實的甄別到法律相關規定的來回巡視判斷中,逐步形成了案件辯護的方向和具體的辯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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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第一個重點辯護路徑是,鐘某不夠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
故要證明行為人構成販賣毒品罪,必須要證明行為人的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目的”,客觀上也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或者至少是預備行為。“販賣毒品的目的”屬于主觀心態,要到達“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除了行為人的供述,也需要其他有效證據的印證和補強,至少是同案犯的供述,其他諸如證明交易的籌劃、交易工具等證據來印證和補強。
而反觀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和證據,無論從主觀心態,到客觀販賣行為的實施,公訴機關并未提供完整的證據鏈,鐘某完全不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指控鐘某販賣毒品罪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們認為依法鐘某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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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第二個重點辯護思路是,鐘某在此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起從屬、輔助作用,系從犯。
從犯是法定從寬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區分主從犯,應當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依據。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相互關系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主要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于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們同時提出,不同毒品犯罪案件不能簡單類比,一個案件的從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大,但對這一案件從犯的處罰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從犯的,不能因為涉案的毒品數量特別大,就不分主從犯而一律將被告人認定為主犯或者實際上都按主犯處罰,一律判處重罰甚至死刑。
此外,我們提出,鐘某受羅某東指使,參與此毒品犯罪,但鐘某并非涉案55kg毒品的實際購買者,亦非涉案毒品的實際提供者,對涉案毒品不具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另外,涉案毒品已被全部查獲而未流入社會,危害性相對減弱。因此,鐘某可以從輕處罰。
我們的第三個重點辯護點,是論證了鐘某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這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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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偵查階段及早介入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大量扎實的形成辯護意見的準備工作,到庭審中精心得當的質證,詳實的論證了鐘某可以獲得從寬處理的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最終,法庭采納了我們的大部分意見,販賣毒品罪的罪名未被認定,鐘某犯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這意味著,在2年考驗期結束后,如果沒有故意犯罪,鐘某會被減為無期徒刑。鐘某終保全了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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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具有巨大的危害性,為維護民眾的生命健康,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均制定了嚴厲的法律對毒品犯罪予以的打擊。在實務中,也不乏涉案毒品數量不足或剛過死刑標準數量而被判處死刑的案例。鐘某參與毒品案件數量巨大,終能保全性命,也是審理法官能依法辦案,采納了辯護律師相關辯護意見的結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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