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01 馬來西亞跨國組織賣淫集團案發,我們受其中之一的涉案人員H的委托,介入案件做辯護工作。
2017年,深圳警方偵破了一起在馬來西亞利用網絡微信平臺特大跨國組織賣淫案,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349名,扣押凍結涉案資金及財物合計3200多萬元。2018年1月6日,深圳警方將涉嫌跨國組織賣淫的65人押返回國。我們刑辯團隊受此跨國組織賣淫集團的涉案人員H的委托,介入此案做辯護工作。
02 法律對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規定:
刑法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屬于“情節嚴重”。
H的犯罪情節,如果被法院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的規定,起點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03 經過團隊的討論,我們確定了如下的辯護思路
促成H涉嫌罪名的變更:
當我們介入案件時,H尚處在偵查階段,H是以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拘留的,通過會見H,了解了案情的大致情況。我們判斷,H在此跨國賣淫集團中的作用,更加符合“協助組織賣淫罪”。我們迅速書寫了一份法律意見書,交給辦案機關。辦案機關采納了我們的意見,當案件程序進入檢察院階段后,H涉嫌的罪名變更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在法定量刑情節方面:
我們提出了H在犯罪集團中作用較小,系脅從犯: H因遭受感情生活創傷,出于離開深圳開始新生活的想法,受到涉案人員的欺騙,到馬來西亞應聘文職工作。其主觀惡性小,系受欺騙加入犯罪集團,在異國他鄉舉目無親護照被扣的情況下被迫參加犯罪活動;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減輕處罰,簡單的理解就是本來系從第二檔量刑起點的,可以降至第一檔量刑范圍內,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內量刑。
在酌定情節方面:
我們提出了,H在馬來西亞的2個多月時間里,使用的主要犯罪工具及微信都是組織提供,最開始安排其從事招募“賣淫小姐”的工作,但H未招募到一個,可見其并無心思協助組織賣淫工作。后期,為H提供嫖客的微信號,其僅負責嫖客咨詢。H在條件許可情況下主動退出賣淫組織,于2017年11月回到深圳后找到了一份會計工作,回歸正常生活,也表明其自動停止犯罪,主觀惡性小;
H從事時間非常短,獲利非常少,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04 審理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H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4000元。這個量刑,也是本案被公訴16名被告人中量刑最輕的。
05 辦案心聲
對H來說,這是一個期待的罪輕處罰的結果。可以說,我們團隊憑著專業和用心,用法律賦予的辯護權,成功地說服了法官,使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對H作出了罪輕判決。這,正是刑辯律師所孜孜以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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