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經過我們與辦案檢察官不懈的溝通和努力,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起訴書里,對M涉嫌的3個罪名已經變為運輸、販賣毒品罪。
公安機關把案件移送檢察院以后,檢察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我們迅速向檢察機關申請閱卷(相信我,無論是暴風驟雨、雷暴天氣,都阻止不了我們第一時間趕去閱卷的步伐):通過閱卷工作全面了解,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關案件材料。審查所掌握的書面材料反映出來的信息。
同時,我們再次到看守所會見M,聽其真實的想法,與他對指控的三個罪名、相關事實、證據一一核對。在我們根據案情為M進行法律分析后,其希望我們為其做罪輕辯護,并辯解,他購買毒品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罪,而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經過對事實與在案證據的仔細甄別、比對,我們發現根據在案事實和證據,無法認定M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其行為更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構成。于是我們據理力爭,撰寫了詳細的法律意見書,附上相關材料,遞交檢察官。同時,我們約見辦案檢察官,當面論述,溝通我們的意見。
三.案件到了審判階段(法院階段):經過細致的準備,庭審中精細化的辯護工作,我們的辯護意見被法官采納,M最終的罪名從販賣、運輸毒品罪變成了運輸毒品罪。
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法院后,經過排期,(萬千的案件排隊等待審理)M的案件排到9月29日開庭。
我們查閱了相關眾多類似判例的情形,認真研判案情,精心撰寫辯護詞,準備質證意見。以期做到更加精準和有的放矢的庭審辯護工作。
9月28日,開庭前一天,我們再次前去會見M。和M溝通我們的辯護內容、告知庭審流程、輔導M如何在庭審中表達自己的辯解。
9月29日,如期開庭。我們將精心撰寫的辯護詞,證明M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辯護意見,呈報法庭,來證明檢察官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017年12月4日,經過審理,法院作出了M運輸毒品罪罪名成立的判決。
一審判決宣告后,M及其家屬對該判決結果表示滿意,未提起上訴。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無論是誰,身陷囹圄,在被人民法院定罪之前,都有權享有高質量的辯護服務。專業而富有經驗的刑事辯護團隊,對刑訴程序三部曲了然于胸,并在每一個環節都盡心盡力,努力尋找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和依據;也始終站在當事人身邊,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這,就是我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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