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律師王平聚再次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書,一則進一步闡述當事人汪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理由,二則是認為公安機關對本案的涉案金額認定錯誤,認定金額過高,為爭取公訴機關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努力。公訴機關經審查后,對王平聚律師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雖然沒有對汪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將本案涉案金額由90余萬元減低至為6萬余元。假設該罪成立,90余萬元的量刑將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6萬余元的量刑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之間至少相差七年以上。可見,王平聚律師付出的努力工作沒有白費,最大程度地維護了汪某的合法權益。
及至法院審理階段,王平聚律師與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法院進行充分溝通,就本案提出相關法律意見書。在開庭前及時會見汪某,與其溝通庭審事宜,指導其正確有效地進行庭審活動,以確保其能配合辯護人的辯護工作爭取最佳的辯護效果。王平聚律師在第一次庭審中據理力爭,為當事人汪某就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作無罪辯護,該次庭審效果非常好。在該次庭審結束后,公訴機關因之前沒有采納王平聚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的行為吃了虧,終于認識到當事人汪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遂對其作出了變更起訴的決定,將起訴罪名變更為非法經營罪。在第二次庭審中,王平聚律師仍舊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該無罪辯護從當事人汪某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涉案金額沒有達到立案標準、犯罪主體認定錯誤等方面進行重點辯護。
最終法院經審理后,綜合本案事實及辯護律師的相關意見,認為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經營罪,處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宣判后,當事人汪某沒有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雖然本案最終沒有為當事人汪某成功作出無罪辯護,但為其爭取到了最低量刑,家屬對該結果也表示滿意,對王平聚律師的負責、專業表示認可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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