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四川成都人,2016年2月份從老家到深圳謀生。由于長期沒找到合適的工作,便在其妹妹的朋友陳某的資助下買了輛車自己跑運輸。平時主要靠自己拉客,偶爾也幫陳某某拉貨。同年6月,公安機關以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為由將王某某刑事拘留。
面對這一突如其來的變故,王某某的家屬深感焦慮無措,怎么也想不明白平時老實本分的王某某怎么就被公安抓走了。因為以前根本沒遇到過這種事,雖然家屬非常想幫助王某某,但是卻不知道要做什么。后經他人提醒,家屬明白需要盡快委托律師為王某某提供法律幫助,于是家屬通過網絡搜索了解、對比后,前來向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咨詢。經過洽談,家屬得到了滿意的答復,明白了該做什么、怎樣做才能幫助王某某。家屬決定委托王平聚刑事團隊為王某某提供辯護。在接受委托后,團隊于當天下午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某,了解案情具體情況并提出了初步辯護方案。告知其享有的權利,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避免被偵查單位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本次會見很好的安撫了王某某的焦慮情緒,王某某也對王平聚刑事團隊表示信任。
會見完王某某之后,團隊立馬著手開展進一步的辯護工作:積極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深入了解案情;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某,核實相關情況,并就案情交流溝通,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方案。在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階段,團隊根據前期大量工作所掌握的情況,向檢察院出具了《不予批捕王某某的法律意見書》,主要理由如下:
對于是否應該批準逮捕王某某,不僅要看其運輸行為在客觀上對走私活動起到幫助作用,還應該考察其在參與時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參與的是違法犯罪行為。對此問題,不但要看王某某本人的供述,而且要結合指揮者陳某某和收貨客戶等接觸王某某的人對王某某的相關供述、以及工作環境是否足以引起王某某對工作的合法性產生懷疑等問題來作出判斷。如果有證據材料反映其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工作性質屬于違法,則對其逮捕是合適的,反之,如果所有證據共同反映王某某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自己參與的是違法犯罪活動,那么其就不具備主觀故意的犯罪構成要件,就不該對其逮捕。
對于王某某表示不知工作性質是走私的陳述,建議人民檢察院結合一下材料進行審查:(一)陳某某是否供述其告訴過王某某貨物來源為走私、是否有話語提示過他貨物來源不正常;(二)客戶是否供述其在收貨時向王某某透露過貨物來源是走私;(三)從現場勘驗筆錄中,是否反映出王某某拉貨的地點為海關緝私局旁的停車場、在海關人員的眼皮下,該環境是否足以引起人對所拉貨物產生懷疑。
綜上,如果陳某某、客戶的供述不能反映王某某對走私知情或者應該知情,并且其拉貨的時間與場所不足以引人懷疑,那么就應該從謹慎羈押考慮,對王某某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
最終,檢察機關在綜合考慮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辯護人的法律意見予以采納,作出了對王某某不予逮捕的決定。經過王平聚刑事團隊的不懈努力,成功維護了王某某的合法權利,使王某某重獲自由,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羈押。王某某及其家屬對這一結果感到非常滿意,也對王平聚刑事團隊的專業與負責表示高度認可。團隊的大量工作及努力付出沒有付諸東流,換來了這一滿意結果,我們也感到欣慰。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