戍某某在某一走私普通貨物犯罪團伙中充當著“看風”、“搬運物”、“清點貨物”的角色。核定偷逃稅額為人民幣3千多萬,公訴機關指控戍某某的工作對走私普通貨物有著幫助作用,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王平聚律師團隊接受了戍某某親屬的委托,因案情復雜,涉嫌的偷逃稅額特別巨大,為弄清案情,承辦律師多次對案卷進行了閱讀和研究。在庭審過程中,承辦律師為其提供了以下辯護:
一、被告人戍某某是從2014年2月上旬才開始參與戴某某的走私事務,此前都是純粹擔任戴某某的私人司機,所以此前老板戴某某的稅款應該從戍某某的金額中扣除,對其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戍某某沒有在扣林山邊境指揮搬運貨物和清點件數。這是指的2013年10月那一次,戍某某開車送“大頭”上扣林山邊境,自己沒有參與任何指揮搬運與點貨的事情,只是在周圍閑等。鄭某某與宋某某所謂“指揮搬運”,事實上戍某某在等待“大頭”,時間久了布耐煩而發牢騷催促,那些越南人本來就聽不懂漢語,戍某某無法指揮;鄭,宋二人所謂戍某某叫他們“把貨用帆布蓋好”,不過是轉告一句老板戴某某的話,也沒有指揮的意思。《起訴書》指控的在扣林山邊境“清點件數”,戍某某也沒有做過,對于該項指控,戍某某的供述中沒有反映參與過,而只有鄭某某一人的指認,孤證不足以認定事實。
三、被告人戍某某參與聯系運貨司機、在猛侗街望風、在盤龍村點貨,都不是連續和長期參與,其參與走私的程度較低,應該減輕處罰。(一)關于聯系運貨司機,只有在2014年2月份打電話叫過兩次,都是老板戴某某已經安排好了司機,被告人戍某某只是按老板的吩咐打電話給其中一人,通知其今晚有貨要拉而已,此前都沒有聯系過司機。(二)關于在猛侗街望風,是案發前一個月即2014年四月底(據戍云雄供述)或者五月初(據老板戴海成供述)才開始從事。(三)關于在盤龍村點貨,只有兩次。此事有專人負責,戍云雄的參與是由于該人臨時請假。關于上述事實的證據,對于被告人聯系司機、望風、點貨的指控,都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從開始參與走私事務以來是否一直在做這些事,“存疑的利益歸于被告人”,加之望風、點貨兩項行為,都是戍某某主動招供,并無他人指認,反映了被告人坦白的態度,其證明力是較高的,其關于參與程度的供述也是可信的。
四、被告人受雇于戴某某當私人司機,每月只領取4、5千元固定工資,并沒有獲取逃稅的利益,其非法所得較少。
五、被告人從參與走私以來,參與的都是走私事務中零散和次要的事情,其主要職務仍然是司機,所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較低、作用較小,屬于從犯,應該從輕處罰。
六、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度良好。
七、最后,本案走私活動能決定偷逃稅款的是報關繳稅行為,而戍某某參與的并不在內,所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戍某某偷逃稅款3千多萬,這項責任不應該直接由戍某某承擔,應該根據戍某某對走私活動的參與程度、在走私團伙中起的次要作用,判處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綜合考慮案情和辯護意見的前提下,對戍某某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在進行該案的判決宣判時,當被告人戍某某及其親屬在聽到判決結果時,臉上都呈現出滿意的表情。也是,根據該案的案情、戍某某的犯罪行為,涉案金額如此之高,其判決結果已是輕判。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的能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