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云南人,小學文化程度,在深經營一間早餐店。廖某為了使銷售的面制品好看、好吃,在和面時添加含鋁的泡打粉,制成后銷售。2015年5月份某日,民警例行檢查在廖某經營的早餐店中,查獲泡打粉3包,甜味素1包,饅頭5個,包子5個。經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泡打粉檢驗出40400mg/kg;包子面制部分檢驗出鋁101mg/kg,不合格。被告人廖某之后被取保候審,可是為了銷售的面制品降低成本,在和面時繼續添加超標添加含有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制作后銷售。后又被民警檢查時查獲甜蜜素1袋、白甜饅頭4個、南瓜饅頭4個,粗糧饅頭4個,包子4個。經檢驗,白甜饅頭中含環己基氨基酸2.0g/kg,不合格;南瓜饅頭中含環己基氨基磺酸1.4g/kg,不合格;粗糧饅頭中含環己基氨基磺酸1.2g/kg,不合格;包子中含環己基氨基磺酸0.047g/kg,不合格。檢察機關認為,廖某無視國家法律,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8月,廖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托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罪輕的證據。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庭為廖某進行了有效的辯護。其主要從認罪態度好、生產銷售金額不大、初犯等方面對廖某進行了辯護。
根據法律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是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法定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有兩個,一是不特定多數人的身心健康權,二是國家對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基于該行為會對人們的身心健康會造成較大威脅,國家法律規定了該罪名的法定刑較高。法院在綜合考慮案件事實、被告人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和王平聚律師代表團辯護意見的基礎下,對廖某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這已經是同類案件中最輕判決,這與王平聚律師團隊的敬業、專業分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