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檢察機關初步作出了對何某某予以逮捕決定。
等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我們團隊律師積極抓緊時間去檢察機關閱卷,并在認真閱讀案卷后,理清思緒,對檢察院再一次提交了法律意見書,主要理由如下:
從全部證據材料來看,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僅僅是為A公司尋找場地,擔任其法定代表人,為公司采購手機樣品,其作用是次要的,且對公司拿其手機進行詐騙的情況不知情的,不應追究其責任。為了理清何某某你在案件中涉及的重要事實,辯護人在此分別闡述,最后作一歸納,以供人民檢察院參考:
一、關于何某某是否在相應快遞收派、委托收款的協議與合同上簽字的問題。何某某在筆錄中供述,自己沒有在相關協議與合同上簽字,也沒有負責快遞事務。而同案犯孫某某在筆錄中始終承認,自己擔任物流主管,負責快遞物流事務,物流協議和合同都是自己簽訂的。
二、 手機供貨商是否證照齊全,提供的產品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品質證明文件,是否向涉案人員提供或出示。何某某采購手機時是否知道是不合格產品。涉案公司在采購手機過程中,安排可不同人員,各司其職,何某某采購手機的職責,是關注手機的外觀、功能、品質、成本,而對于廠家與手機的相關證照方面,只負責查看其是否齊全。證照的真偽,是歸公司安排得其他人員進行驗證,無論是真是偽,手機采購的決定都是公司老板作出的。
三、手機采購回來后,何某某是否繼續負責監管手機進貨質量,是否應該對銷售中的質量問題負責。《起訴意見書》指控何某某負責采購手機,準確地說,他在采購中負責的,僅僅是到市場中尋找手機,供公司選用,并不包括進貨。在公司確定采用之后,在銷售過程中進貨的手機直接發貨到河南鄭州,這個環節并不歸何某某負責監管,因此出現質量問題不應該由其負責。
四、 對于公司假冒積分兌換中心、虛構積分、銷售低端廉價手機,進行詐騙活動的情況,何某某是否知道。從證據材料來看,何某某不屬于銷售部門和售后部門的人員,也不應該會知道有這些行為。
五、何某某尋找地方幫助設立A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并不知道該公司是為了不法經營而設立,也不知道公司成立后會進行不法經營。所以,其為A公司尋找場地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不存在過錯。
六、何某某是否是綜合管理人員,是否應該為全公司的涉案金額負責。何某某雖然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只是掛名的職務,沒有相關職權,不曾管理公司的綜合經營,實際上只在D公司負責采購手機和打雜,打雜事務占據了其工作內容的大部分,所以他顯然不屬于綜合管理人員,不應該為公司的全部涉案金額負責。
七、 關于對公司進行合同詐騙的手機數量及金額的認定。對于公司進行合同詐騙的手機數量及金額,沒有進行司法會計鑒定,《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總共3千多萬詐騙數額,缺乏可信依據。另外,檢察院要求偵查機關對此進行司法文證審查,司法文政審查最好以司法鑒定意見為前提,不然無從審查。本案如果最終沒有提供司法會計鑒定,僅僅憑偵查機關辦案民警的一紙說明,是不可以認定涉案數額的,也就不能夠確認本案涉嫌犯罪的嚴重程度,不能據以定罪和量刑。
綜上所述,根據前述各項事實,何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是為A公司尋找場地、擔任法定代表人、采購手機樣品、并不參與公司的綜合管理。首先,其采購的手機樣品是關注手機價格、功能、外觀等,而是否屬于證照齊全的合格產品則是公司其他人員的職責,所以公司采購到劣質手機銷售給消費者,不應由何某某負責,至于公司用手機進行詐騙活動,更不是何某某作為一名采購人員所應該知道的和控制的,不應由其負責。其次,何某某為A公司尋找場地,實際上并不知道該公司是為了進行非法經營,其行為也不足以影響公司進行非法經營,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其實是掛名,并無相關職權,所以這兩方面顯然不足以追究其責任。建議檢察院對何某某作不起訴的決定。
而后,檢察機關將案件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結后,檢察機關在綜合考慮證據、事實和承辦律師的意見的前提下,對何某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的努力得到認可的赤裸裸的證明,是王平聚律師團隊背后默默研究案卷,不放過任何一次能幫助當事人利益機會執著精神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