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發票案,自被警方控制自由后,陳某家屬慕名前來委托王平聚律師團。王平聚律師團接受委托后,積極會見了當事人陳某,并開會研究本案案情。
在本案中有一個關鍵的證人——高某某,本案買發票的人。警方對高某做了調查,經行了詢問。警方先給高某某遞交了《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如果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證人的訴訟權利,證人有權利對其申訴或控告。未滿18周歲的證人在接受詢問時有權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另外,證人還有如實作證的義務。
根據高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初,高某某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但當時沒有拿到足夠餐飲發票回公司報銷,其用朋友的微信號加入一個西麗交友群,想找個是否有發票可以賣。陳某加他微信,并主動問起是否需要發票,高某某說要,因為高某某經常要到外地出差,在外地有些小餐廳提供不了發票,于是高某某先是要給幾張看能不能報銷,過了一段時間后,陳某就送兩張發票給高某某,高某某拿回公司報銷后,公司財務說發票是假的。高某某對陳某的假發票很生氣,就想舉報他讓公安機關把他抓起來,經過一段時間的微信聯系后,高某某和陳某約定在晚上到南山區西麗郵政儲蓄銀行門口交易,在交易前高某某撥打110舉報,在高某某和陳某見面時,高某某看到警察走過來,其假裝到郵政儲蓄銀行柜員機拿錢,警察過來看到陳某手上拿著發票,就把陳某帶到派出所來。據高某某說,陳某向他出售的發票是六本,面值是伍佰元,每本一百張。
在陳某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團為陳某做罪輕辯護。辯護人提出了陳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和其所在公司不合理的財務管理制度有很大聯系。并且本案情節較輕,陳某系偶犯、初犯。在本案中,陳某書犯罪未遂等等。法院最終聽取了王平聚律師團的辯護意見,對陳某做了從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