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聚律師團最近接到多個老板家屬的慕名求助,這些老板大多是因為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對此王平聚律師團對集資詐騙罪做出簡要分析,為企業家們找到法律的邊界,免得觸犯刑法而鋃鐺入獄。
集資詐騙罪一般有三部分構成:1.非法占有為目的。2.使用詐騙方法集資。3.且數額較大。本罪名的關鍵點就是第二項使用詐騙方法集資,所謂詐騙方法,一般是指行為人虛構資金用途,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者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數額較大(個人10萬元;單位5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個人30萬元;單位150萬元)的,或有其它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個人100萬元;單位500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法第200條規定了單位觸犯集資詐騙罪,對其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觀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根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生產經營或者用于生產經營與籌資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不能返還。
(三)攜款逃匿。
(四)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王平聚律師團提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涉嫌集資詐騙的行為人做辯護:
(1)對于騙取資金數額較小,且情節輕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認為集資詐騙。
(2)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夸大集資項目的前景,夸大集資回報后因市場風險或管理不善,應該追究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3)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責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罰是十年,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