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男,湖南人,來深工作多年。于2014年12月30日凌晨,陳某某在深圳寶安區福永某休閑會所與該會所服務員葉某發生沖突。凌晨陳某某消費完出來,該會所的經理曾某某和葉某的男友譚某在門口擋住陳某某,要求陳某某跪下并賠禮道歉,陳某某不肯,于是毆打陳某某。沖突期間,陳某某拿出手一把水果刀刺向譚某,在場林某見狀上前阻攔陳某某,無奈被陳某某刺傷。人民警察迅速趕到現場,把陳某某抓獲歸案。經相關機關鑒定,林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
2015年1月22日,陳某某的妻子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托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無罪或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陳某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具了以下六點辯護意見,為其從輕量刑辯護:
一、 被告人陳某某的傷害行為屬于防衛過當。當時陳某某和妻子正受到第三人譚某的侮辱和毆打,陳某某是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而傷害對方意圖本身是正當的,但傷害過于嚴重,應屬防衛過當。
二、 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是第三人譚某先行傷害行為引起的。
三、 被告人構成自首。
四、 陳某某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并賠禮道歉,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五、 被告人歸案后如實全部供述,并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良好。
六、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王平聚律師團的努力,法院綜合考慮辯護意見,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