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某某是安徽合肥人,中年、未婚。因自幼喜愛槍支,后來(2014年11月19日)有機會去香港游玩,途徑玩具店,以為是玩具槍,出于愛好,買了兩把。并且店家熱情大方,隨機又贈與車某某若干塑料彈。當天車某某從深圳市羅湖口岸入境,被海關緝私局查獲隨身攜帶的槍支和子彈。暫時釋放了車某某,經(jīng)過有關部門的鑒定其槍支子彈屬于違反中國槍支管理規(guī)定,于是網(wǎng)上通緝。
2015年4月2日,羅湖海關緝私局前往安徽省合肥市車某某住所抓捕車某某,在被抓之前,車某某主動投案自首,隨后車某某被帶到了深圳市關押。
2015年4月7日,車某某的父親從安徽合肥來到深圳,慕名向王平聚律師團求助。
王平聚律師團接受委托后,積極會見車某某。全力以赴調(diào)查相關的案情,并仔細研究相關案卷的蛛絲馬跡,得到了大量的有利于車某某的事實和證據(jù)。
在開庭時,王平聚律師團在車某某已經(jīng)認罪的基礎上,發(fā)表了以下七點意見:
一、 被告人走私的槍支只有兩支,數(shù)量較少,情節(jié)較輕。
二、 涉案槍支經(jīng)鑒定,槍口比動能為2.80和2.74,剛剛超過1.8焦耳每平方米,遠低于普通槍支,致傷力較小。
三、 被告人在香港購買涉案槍支時,店鋪外觀顯示為玩具店,店家也告知為玩具槍,所以備案工人不知入境所攜帶物品是槍支。
四、 被告人有正當職業(yè) ,非以走私為生,其攜帶槍支入境的目的是自己把玩,而非威懾他人,因此主觀惡性較小。
五、 走私的槍支及時查獲,沒有流入社會造成實際危害。
六、 被告人主動投案,坦白全部事實,構成自首;并且當庭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
七、 被告人一向守法,沒有前科,加上其頸椎和頸椎患傷,對 社會不具有危害能力。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了王平聚律師團的辯護意見,判處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