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金某在香港旅游,路過仿真槍支店,對輕質充滿了好奇。店家告訴金某這些槍支都是發射塑料彈的仿真槍,槍口動能比未達到中國大陸對槍支規定的標準,允許攜帶過關入境。金某本身就是一個軍迷,見這些玩具槍支外形逼真可愛,于是購買了3支槍支與13件配件。當天19時許,從深圳灣口岸過關的時候,被海關緝私局查獲沒收,后來鑒定出共構成兩只槍支,于是公安部門對金某進行網上通緝,2015年12月30日金某不知道自己已被網上通緝,前往其住所地佛山一派出所簽注港澳通行證,被公安抓獲,移送羈押到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公安從其家中搜出若干以前購買收藏的玩具槍支與配件。2014年12月31日,金某的妻子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托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
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金某和研究相關的案卷,并不斷尋找金某無罪和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金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團提出了七條辯護意見,為其從輕量刑辯護:
一、被告人主動如實供述其全部罪行,當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二、本案走私槍支只有兩支,數量較少。
三、涉案槍支作為玩具用槍,雖然鑒定為槍支,但其“槍口比動能”超過法律規定僅僅1.32焦耳和0.88焦耳,遠遠低于普通槍支,因此其致傷力很小。
四、涉案槍支是在香港玩具店購買,而且店家告知其槍口比動能是合法的,可見被告人是受了蒙蔽,在動機上是對玩具槍支進行購買和走私。
五、金某走私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把玩,而非為了威懾他人或者販賣,因此主觀惡性較小。
六、由于槍支被及時查獲,走私入境的行為尚未實施成功,所以走私的槍支沒有流入社會,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七、最后,被告人一貫守法、素無前科、并且是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最后法院,綜合考慮王平聚律師團的辯護意見,判處金某有其徒刑三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