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一步說,本案即使在形式上構成開設賭場或聚眾賭博,潘某某也因其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按犯罪處理。
1、潘某某不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案發時,查獲獨資進16700元,而無法確定用途的、數額不大的記賬本完全不能作為認定抽水數額的證據使用。因此,僅僅憑借潘某某一個人的供述無法確定本案具體的抽水金額。
那么,本身在涉賭金額不確定、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認定案情是否屬情節嚴重時應當謹慎。同時,在認定開設賭場情節是否嚴重時不應簡單地只考慮金額,而應該從開設賭場時間、參賭人數、賭資及非法獲利金額以及社會影響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本案中,茶樓在7月份初才開張,經營時間不長,參賭人數少,賭資較少,社會影響極為有限,因此潘某某不屬于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情形。
2、貴院有權依據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不起訴意見書。
本案中,潘某某身為一名女生意人,并不是主觀惡性較深的人,更談不上有多大的人身危險性,通過教育,就可以徹底改正其錯誤,對其盡量寬宥既符合犯罪情節,也符合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訴可不訴的不訴”。試想,如果潘某某這種情節輕微的情形都不能得到司法機關的寬宥,也就意味著國家刑事政策中明確規定的“當寬則寬”在司法實踐中落空了,也意味著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保護人權”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遭到漠視。
因此,本案社會危害性不大,依照我國《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者免除刑罰,貴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完全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本律師基于本案的事實、刑事法律的規定、司法解釋和國家的刑事政策向貴院提出不起訴潘某某的法律意見,望貴院本著“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予以采納,寬大處理已經深深悔恨自己錯誤行為的潘某某,使本案的處理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佳統一。
辯護人: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張解義律師
王平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