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涉案偷逃稅額近億元的案件被查獲,共25名涉案人員被公訴
這是一起普通但不尋常的走私案件:涉案人員眾多,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涉案嫌疑人達25名,且有尚未歸案人員;走私蘋果手機及電腦等物品涉嫌偷逃稅額近億元;不尋常的地方在于,這個走私團伙利用了通關口岸對工作人員管理的漏洞,使得在口岸工作的保潔員得以利用職務便利和監管漏洞,長達數月地夾帶走私物品從工作人員通道入境。最終法院對參與走私的保潔員的刑罰也相應的加重不少。
02 賴某是該案的第二號團伙頭目,香港永久居民,賴某被羈押后,其家人通過朋友介紹,慕名前來律所找到我們,希望我們可以幫到其被羈押的親人。
大致的案情如下:林某(第一主犯)和賴某等人組成走私團伙,找尋并承攬向國內多名需要從香港走私入境的手機、智能手表、平板電腦等貨物的貨主。國內貨主訂貨后,賴某等人將相應貨物送至團伙位于香港上水的倉庫,指使人員對貨物進行拆盒打包,并通過招募的“水客”送到海關,交由海關口岸保潔人員,由保潔員夾帶通過工作人員通道過關,再傳遞給同一批“水客”,取回走私貨物后送到指定地點交給貨主。
從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林某和賴某的走私團伙共計走私手機近12萬部,另有不同數量的智能手表、電腦。經海關計核,涉嫌偷逃稅額近億元。
03 通過會見,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形。這是辯護律師辯護工作的第一步。
涉案人員被辦案機關羈押之后,法律規定,出于保障案件得以順利查辦,避免案件相關證據的滅失,涉案人員的串供,只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才能會見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
接受了賴某家人的委托,辦理了相關委托手續后,我們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賴某。會見了解大致案情,這是辯護律師介入案件,為涉案當事人提供辯護很重要的第一步。
04 在為這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中被認定為主犯的賴某辯護的關鍵:是我們盡最大可能地,確保賴某只需要他所安排的走私貨物偷逃稅額負責,而不是更多。
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辯護工作里,辯護律師對海關緝私部門委托有權鑒定部門出具的當事人涉嫌走私的物品應繳納稅額的認定,核定偷逃稅款的認定意見的審查是最重要,也是最費心力的工作。走私人員涉案的偷逃稅額是法院對其定罪量刑至關重要的依據,也是辯護律師能為當事人爭取合理的處罰的重要依據。
回到我們這個案子中,為方便走私過程的資金管理和違法所得的分配,林某和賴某還分別雇請了“珊珊”和“小梅”對每日走私貨物數量、應收走私運費、團伙各成員應付帶工費、勞務費等走私相關單證、費用進行梳理統計并定期形成匯總賬目。
而這個匯總賬目,因為走私環節多,參與人員眾多,進入走私活動時間的不一,統計時間跨度長,海關計核部門在統計涉案偷逃稅金額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重復統計、錯誤統計等問題。這直接影響到對走私行為人的量刑。
其次,作為走私團伙的主犯,需要對走私團伙全部的涉案金額負責。但是,海關計核部門提供的計核結果是否會重復計算,計算多了呢?
為此,我們集中精力,仔細梳理了涉案的每一筆統計原始數據:核對統計表中的時間、參與人員,通過厚厚卷宗中有可靠的其他證據佐證,并在多次會見賴某過程中與之核對,盡最大可能地,確保賴某只需要為他所安排的走私貨物偷逃稅額負責,而不是更多。
05 我們辯護工作的第二個重點:即便是團伙主犯,也存在依法可以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
在全面梳理、審查了在案證據之后,我們提出:即便是走私團伙中的團伙頭目,根據團伙中成員分工的不同,在團伙中走私行為中各自作用的不同,對其量刑也應當有所區別。
據此,我們提出了賴某可以獲得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律意見書,遞交辦案機關,并通過電話、多次與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溝通我們的意見。
因為疫情緣故,案件在2020年11月視頻開庭審理。3天庭審中,我們精心準備了質證意見,提問大綱,辯護詞,充分發表了我們的辯護意見。
06 經過審理,賴某終獲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4500萬元,相比第一團伙頭目林某量刑減輕,很好地實現了賴某期待,也是我們預期的辯護目標。
附上刑法的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達到25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