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發生過這么一個案子:
罪犯鄒某平(已判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從2012年開始,應客戶要求,通過寶豐公司(后判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向海關提供假合同、發票報關,幫一些國內客戶以低報價格的方式共代理進口凍品45票,同時收取凍品進口代理費每噸人民幣350—400元。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間,林某某共委托寶豐公司以低報價格的方式進口凍肉制品16票,共計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43087.65元。
案子被起訴到法院后,林某某表示認罪,對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愿意交納罰金,請求判處拘役或者緩刑。
是否判處緩刑,法律規定了明確的適用條件,其中之一是: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而這個案子中,被告人林某某愿意交納罰金,就是悔罪的表現。補繳稅款,并非法定量刑情節。作為一種悔罪表現,補繳稅款可以作為努力的方式,從而為被告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如實刑刑期可能較短,可以爭取獲得緩刑。
除此之外,仍需要林某某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非累犯,滿足這些條件,法院才會考量對林某某適用緩刑。
走私普通貨物罪屬于經濟犯罪,在經濟犯罪中,人民法院一般會判處罰金刑。現有法律規定下,對于罰金的標準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既然走私普通貨物罪屬于經濟犯罪,存在偷逃稅行為,破壞了國家稅收秩序,給國家的稅收造成了損失,那是否可以在偵查階段用補繳稅款來代替罰金?答案是否定的。海關表示,補繳稅款僅存在于行政處罰階段,若上升為刑事案件,則由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即可,沒有必要再向海關補繳稅款。
最終被告單位寶豐公司被認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30萬元。林某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法院考慮了林某某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在偵查階段預交了15萬元人民幣的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對林某某適用了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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