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林某某從他人處購進非正規“曲之美”“桃美”減肥膠囊產品,通過鄭某某等人在網上銷售。鄭某通過網絡向其買家加價銷售,將訂單信息通過微信發給林某某,由林某某直接發貨,銷售金額共計22萬余元。
2018年7月,公安機關在林某某處查獲“曲之美”減肥膠囊5609瓶、桃美膠囊4107瓶及快遞單、賬本等物品。經檢測,“曲之美”、桃美減肥膠囊 中均檢測出法規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審理結果:林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鄭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分析了相關的法律關系:
1. 林某某及鄭某為何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銷售了有毒、有害的食品,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構成既遂。但構成本罪必須要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即“明知”其銷售的是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實際生活中,保健食品也是食品的一個分類,是按照食品來對保健食品進行管理的。主打天然安全健康的減肥保健食品,銷售者為了增加減肥膠囊的減肥效果,又要迎合消費者對食品天然安全的訴求,部分商人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西布曲明這樣有減肥降脂的西藥成分,而西布曲明本身是作為處方藥進行管理的。這樣違法添加處方藥的行為,對消費者健康有很大的潛在危害。為了嚴厲打擊保健食品生產中非法添加物質的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消費者健康,國務院頒布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而西布曲明位列第一。
本案中林某某、鄭某共同實施的銷售“曲之美”“桃美”減肥保健食品膠囊行為部分,因其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構成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
2. 林某某及鄭某為何被處于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銷售金額3倍以上罰金刑?
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且經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訂,對違法者的罰金數額被修改為上不封頂。
本案中,林某某及鄭某的銷售金額達到22萬元,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達到了“其他嚴重情節”,因此法定刑升檔,兩人均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也處于銷售金額3倍以上罰金刑,不可謂不重。(完)